资质证书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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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林业证书同意变更法人说明怎么写
我不明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为什么大家把“林权执照”称为“林业证”,现行的“林权执照”有法人变更登记的栏目,供林权使用人有林权变更时登记之用。提问的朋友我不知道你是林业工作者还是林权执照的执有者,如果你是林业工作者,而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了解其中的情况的话,你向当地的林业局咨询一下就可以了,因为是系统内部,做这一点很容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如果你是林权执照的执有者,那我告诉你,林权执照的法人变更,除了当事人的协议以外,关键要到当地的林业部门(林业站)办理变更手续,至于相关内容怎么写,只要你去办了,他们会告诉你。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第十七条修改为:“认种、认养等收入应当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绿化费、”。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一条。
4.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5.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6.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企业和”。
7.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将从事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2.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3.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书面告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探测活动的主体、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以及所使用的仪器、遵循的探测方法标准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删去第十九条。
(五)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删去第二款中的“分级”、第三款中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
(六)修改《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七)修改《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分立、合并、更名、”、第二款中的“分立、合并或者”。
(八)修改《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第四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九)修改《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修改《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八条修改为:“省或者市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3.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第十二条修改为:“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并推广 *** 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制。”
2.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4.删去第五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
5.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删去第五十二条。
7.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护范围内拍摄影像资料,应当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十四)修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
(十五)修改《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二条。
2.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3.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从业资格”。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查封、扣押”。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的市级、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三十四条。
2.删去第四十条。
(十九)修改《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四条。
2.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
3.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取得证明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登记”、第三款中的“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八条。
(二十一)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旅游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有关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三)修改《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 *** 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经省人民 *** 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其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项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四)修改《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条中的“储运”修改为“储备”。
2.删去第四条。
3.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将其中的“市(行署)”修改为“市(地)”。
4.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6.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7.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此外,删去各章名称。
(二十五)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条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每公顷五千元至三万元的”、“执行”。
4.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占用或者征用”修改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
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七条修改为:“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的公民发给《无偿献血证》。”
2.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3.删去第二十四条。
4.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5.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
6.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其中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8.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此外,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十七)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条修改为:“申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 *** 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应当在举办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 *** 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
2.删去第十三条。
(二十八)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接受发证单位年度审核”。
2.删去第十六条。
3.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4.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
5.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其中的“取得法定资质并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提供的房屋面积测量、计算数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结算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6.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五项。
7.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三项。
8.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其中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以及”。
(二十九)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用地、农业开发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土地审批手续。”删去第二款。
2.删去第二十四条。
3.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十)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有关内容。
1.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2.第十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单位”。
(三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法定验资机构”、“和验资”。
2.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4.删去第四十条第五项。
(三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1.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补建。”
2.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的设计审批,”。
(三十三)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条中的“应当报经”修改为“应当依法报经”。
2.删去第二十九条。
3.删去第三十条。
4.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八项、第九项。
5.删去附录第五项中的“理货、”。
(三十四)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狩猎证由县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修改为“狩猎证由县级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三十五)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六条。
2.删去第七条。
3.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删去第三项中的“拒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年度复检,”。
4.删去第十一条。
(三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五条。
2.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第十六条”和第二项。
(三十七)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凡使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应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下放89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89项)
序号部门事项类别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权责划分情况备注大项名称子项名称1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无 下放至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以下简称“6个主城区” 2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及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 市农委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无 下放至区级 7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8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无 下放至区级 9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无 部分下放区级
市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负责跨区权限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
区级:负责本辖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执法 10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 *** 批准) 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对区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的监督及指导;
区级:负责辖区内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管理、执法 11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跨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12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3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审批、管理、执法;
区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管理、执法 1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8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9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他标志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0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1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2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资质变更法人范本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3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8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营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9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0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1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2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省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红松、樟子松、落叶松)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3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4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5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6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无 下放至区级 37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8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扩繁场);
区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 39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区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40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临时使用草原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1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2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3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分证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4 市发改委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5 市环保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市审批的报告书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区级:负责区审批的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46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 47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48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肉制品、酒类、乳制品、饮料等4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2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49 市粮食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0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办理跨行政区的临时用地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51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52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局:负责办理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审批;
分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审批 53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 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可下放给各区国土分局 54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批准无 下放至分局 55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 56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基础设施类用地、 *** 投资公益类项目用地除外) 57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登记 中、省、市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58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复查、封存、更换、撤销) 下放至呼兰、双城、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9 市安监局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60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无 市、区两级按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委托下放61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1.牌匾
2.实物造型
3.充气模型
4.空中飘浮物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 62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3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迁移、砍伐区管城市树木管理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4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法人变更许可;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场所变更许可;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变更许可;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名称变更许可;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延续;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注销;8.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哈尔滨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9.哈尔滨劳务派遣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5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6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7 市体育局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8 市教育局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区级:负责办理普通高中 69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0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1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2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3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4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其他印刷品)委托下放75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委托下放76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5000人以上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1000-5000人的审批 77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占道施工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 2.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 3.道路塌陷翻浆维修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道路塌陷翻浆维修的审批 78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开设路口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无 下放至分局 79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80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建设公企、公益设施项目) 下放至分局 81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下放至分局 82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造住宅) 下放至分局 83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4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5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6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7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 *** 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8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9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立面装修) 下放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