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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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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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那个林业局要建设学校体育馆
黑龙江省林业厅拟在哈尔滨市宾县建设一所学校体育馆。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学校体育馆建设内容包括标准的田径场,比赛用的篮球、排球和羽毛球场地,健身房,室内游泳池,排球网球室,更衣室、淋浴室等设施。
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为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其研制、开发的农业(含林业、农田水利和农机科研)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单个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部(省)、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实施三年内,为本市新增经济效益年均二千万元的;
(三)成果应用面在适用范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第五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每年一月初开始至同年二月末止。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申报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向市科委申报。
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第七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委会同市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经济评审组和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分别提出意见,由市科委综合后,报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由市人民 *** 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突出贡献奖按贡献大小设两等,奖励金额由市人民 *** 确定。奖励金由市财政支出。第九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按参加人中贡献大小分配。第十条 获奖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第十二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新生入学指南]东北林业大学2022级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注册须知?
东北林业大学2022级研究生新生网上报到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1日,登录用户名:10位新生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尾号含字母X的必须大写)。
东北林业大学2022级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亲爱的研究生新同学:
祝贺你考入东北林业大学!在此,东北林业大学全体师生向你表示热烈欢迎! 为了帮助你顺利办理入学手续,请你仔细阅读本须知内容。
一、报到方式和日期
报到由网上报到和现场报到两部分组成。
1.网上报到:
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1日,登录用户名:10位新生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尾号含字母X的必须大写)。
PC端:
登录“东北林业大学迎新网”(),点击“2022年迎新系统入口”,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系统后按照提示进行网上报到。
移动端:
APPSTORE和安卓各大应用商店搜索“今日校园”APP下载安装。完成后,选择右下角“使用学工号登录”,选择“东北林业大学”,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绑定手机号。进入系统后请点击左上角的“我的大学”随后可在迎新服务中选择“我的迎新”按照提示进行网上报到。
2.现场报到:
9月2日—9月3日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期间学校在哈尔滨火车站和哈尔滨西站安排校车接站(接站时间9月2日(7:00—21:00);9月3日(7:00—17:00)。各学院报到时间见下表。(注:如特殊原因报到时间调整,将第一时间对外公布,请及时关注迎新网和学校最新通知)。
报到日期报到院校9月2日工程技术学院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林学院9月3日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交通学院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地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化工与资源利用学院园林学院二、报到要求
1.报到时所须携带材料: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照片8张,其他材料如下:
硕士研究生中的推荐免试生: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打印版1份;
其他硕士研究生: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版1份。
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打印版1份;
其他博士生: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有效期内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打印版各1份。
2.年满18周岁至24周岁(2022年12月31日前)的男性新生现场报到时,持《兵役登记证》原件办理报到手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级兵役机关出具兵役登记证明)。拒不出示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咨询电话:0451-82190327。
3.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报到。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学校报到,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体检及保险
2022级所有研究生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体检后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新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的非在职新生应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相关文件执行。已办理过相应保险的,入学时需提交医保卡等相关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在新生报到时统一办理。
四、住宿
1.学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新生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的非在职新生提供住宿,学校不为其他定向就业研究生提供住宿。
2.学校通过招标准入,引进生产厂家为新生提供床上用品,包含被褥、枕头、被罩、床单及苫单(被罩尺寸2.1米*1.5米,床单2.2米*1.1米),新生自愿购买,全套费用为375元。咨询电话:0451-82192317。
五、其他事项
1.档案邮寄、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户口迁移等详见东北林业大学2022年拟录取研究生须知(一)。
2.缴费指南详见附件1。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2022级研究生入学缴费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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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林业大学是几本
一本。根据查询哈尔滨林业大学官网得知:截止于2023年3月,哈尔滨林业大学是由国家教育局批准的一本大学。哈尔滨林业大学也称东北林业大学(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东北林大(NEFU),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林业工程为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
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熟化土壤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熟化土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熟化土壤(以下简称熟化土壤),是指于造林前在林地内种植一定时间农作物或者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他经济作物,改善土壤结构,形成适宜新植林木生长发育条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的整地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熟化土壤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熟化验室土壤管理工作。第五条 熟化土壤方案,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第六条 坡度15度以下的下列林地,可进行熟化土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
(一)宜林荒山荒地;
(二)郁闭度在0.2以下(不含0.2)的疏林地;
(三)无经营价值的灌木林地。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禁止进行熟化土壤。第七条 熟化土壤的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宜林荒山荒地期限为5年;
(二)疏林地、灌木林地期限为3年。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熟化土壤,应当提报调查设计书,经区、县(市)林业各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熟化土壤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采伐的林木蓄积和木材分别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十条 熟化土壤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林地滑坡、塌陷等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林木。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组织完成熟化土壤林地的造林任务。第十二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的林地造林和进行幼林扶育的,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第十三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造林地内,允许间作农作物或者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科研资质他经济作物。间作中应当留出幼树正常生长所需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的作物。第十四条 在熟化土壤期限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其经济作物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熟化土壤管理专项档案。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熟化土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熟化土壤,经审查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二)在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进行熟化土壤的,责令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或者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林木的,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四)在熟化土壤期满后未及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组织造林,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林地内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作物的,责令限期铲除,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铲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木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中直、省属国有林场、农场,铁路、公路、防汛护堤、水库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的林地和市、县(市)园林绿化用地,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