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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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 *** 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4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 *** 决定,保留104项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64项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保留省 *** 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省地税局
1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2
纳税人改变房产用途的
变更登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3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
则4
定期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5
申报纳税登记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省工商局
6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
册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7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8
纳税缓缴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9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0退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经济
委员会
11黄金矿产准采证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2勘探期采矿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3企业生产条件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4采矿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5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和竣工验收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6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
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发改委
17参与竣工验收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8参与控制用地审批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9国防交通物资管理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商务厅
20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2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和建设费减
免审批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省畜牧局
22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登记黑龙江省工业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震局
23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
设防要求的确定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省国土
资源厅
2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
资质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5
在国家、省、市、(地)
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内开
展教学、科研、旅游等
活动计划认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6
大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治理方案审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7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
评价结果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省农委
28
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
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9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
运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30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签证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环保局
31
夜间连续建筑施工和在
居民区内进行建筑施工
作业许可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2
在居民区内熔化沥青的
审批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33
进入省环保局主管的省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批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4
减、免、缓缴排污费审
批黑龙江省排污费征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及鼠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 *** 防治检疫人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密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林业部和省人民 *** 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 *** 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中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是组织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 *** 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 *** 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和省发布的应当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某些植物病、虫、杂草和本市为保护园林植物所确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第四条 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检疫和除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植物品种应当多样化,适地适树,合理配置。
提倡选用抗病虫害、抗恶劣环境等抗逆性强的优良植物品种。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园林动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市园林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及园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检疫管理第七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结果,确定并及时公布本市园林植物检疫对象。第八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实施检疫,不得擅自更改检疫范围。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
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
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中,应当包含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
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调入的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保存3年备查。第十一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第十二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在本市栽植的园林植物查验其检疫证明文件,对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植物进行复检:
(一)来自或者经过疫区的园林植物;
(二)疑似染疫的园林植物;
(三)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复检的园林植物。
对于补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园林植物,市园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开具《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将栽植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
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等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参展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或者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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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项修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森林病虫害防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二、将第七条中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修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林业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间伐或小面积皆伐被森林病虫严重危害的林木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病虫防治服务资质,需经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认定,按有关采伐规定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五、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森林病虫害的灾害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防治费用的补助办法,按财政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执行。”六、删除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系统暂不接受升级业务。
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