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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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省 *** 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
2020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 *** 决定,清理规范83项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规范60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取消22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取消、转化的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附件
规范、取消、转化的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共83项,其中规范60项、取消22项、转化1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
事项职权名称审批主体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一、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60项)1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无线电(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3无线电台(站)设置工程技术方案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4无线电频率技术方案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具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计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7设立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8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9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0律师事务所注销审计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12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验资报告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营服务性收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一、将《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修改为:“成立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二、将《哈尔滨市林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在林区和重点产林县(市)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应当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在第四十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在本条前款以外地区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四十一条(五)项修改为:“与国营林业局、林场以劳务换取或联营分成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协议书。”
将第四十一条“(六)以物资协作取得的,凭地、市以上物资协作主管部门的批件。(七)进口的,凭地、市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的批件。”删去,原第(八)项改为第(六)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非木材经营单位购买或以劳务形式换得的木材,可以进入木材市场销售。”
将第四十三条“除国营森工企业、地方国营林场、非林业木材生产单位或物资部门所属木材经营单位外,其他木材经营单位不准将木材销售给省外的木材经营单位。”删去,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三、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修改为:“认定进入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四、将《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具备条件开办民办科研机构,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报所在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将《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采标产品加价,由企业填写《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加价申请表》,持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物价部门批准。”删去,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六、将《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凡申请经营旅馆、收购寄卖、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先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手续;申请经营印刷、机动车修理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营业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备案。”七、将《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治安登记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带出租网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冰场、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第二章 资质许可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 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资质增项或者升级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作出的许可决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登记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属于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提交的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 *** 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7日省 *** 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清理规范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 *** 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86项省 ***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9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86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 ***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共计90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依据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暂时取消2企业债券资产评估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4企业债券法律认证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认证 5企业债券财务审计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6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 8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9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10民办非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