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除城市市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制度管理、扑火力量、设施设备、协作联防落实。各有林和森林经营单位、驻林区的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人民 *** 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基本建设和基础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重视和发展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和运用现代先进防火、灭火科学技术。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省长、市长(专员)、县长、乡(镇)长,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检查。
各有林和森林经营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在各级 *** 统一领导下,坚持谁经营的森林谁负责森林防火的原则,实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第六条 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按照有林地面积,分年安排,用于森林防火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其更新改造。具体规定由省 *** 森林防火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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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事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按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对本行政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森林工业、国营农场、铁路、煤炭等系统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驻林区的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等,亦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 *** 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行政区、施业区以及行政区与施业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市、县人民 *** 和国营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村屯,国营林场作业组,实行户与户、组与组联防。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 ***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农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一定数量的常年或季节性专业快速扑火队。林区各乡(镇)人民 *** 、较大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民兵为骨干的基干扑火队。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由航空护林站所在地的市人民 *** (行署)森林防火指挥部对航空护林巡察、报警,机降灭火和洒水、酒药灭火,实行地空统一指挥,并负责做好与有关市(行署)、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警察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应当受驻地人民 *** 和国营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警察布防,应当按照部队驻在市、县和国营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森林警察大队、支队逐级制定布防方案,经省森林警察总队审定后,分别上报省 *** 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有效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林区乡(镇)人民 *** 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居民、职工订立防火公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第十五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春季为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秋季为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各市(行署)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延期。森林防火 *** 期,春季为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秋季,大小兴安岭林区为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其他林区为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在森林防火 *** 期内,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防火 *** 区,实行封禁。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和人员除按《条例》第十五条执行外,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入山,禁止在室外吸烟;
(二)经批准生产用火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三)经批准在野外烧水、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的,应当在靠近河流、道路等地带进行,并在周围打好隔离带,备好扑火工具,用火后,彻底息灭余火;
(四)禁止使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和使用雷管爆破;
(五)县以上人民 *** 划定的 *** 区的对居民区、油库、贮木场、军事设施等有严重威胁的区域,以及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野外用火;
(六)对外地进入林区的人员实行谁接待,谁承包其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控制火源,发生问题,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接待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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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的管理。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推广和运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市长、县(市)长、乡(镇)长,对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检查。
林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森林防火负责制。第五条 市人民 ***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第六条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森林防火经费 *** 投资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提取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
森林防火经费和森林防火基本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掷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他用。第八条 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所在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乡(镇)人民 *** 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居民、职工订立防火公约,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第九条 行政区与行政区、行政区与施业区、施业区与施业区交界处的森林防火工作,由有关人民 *** 负贡组建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落实联防措施。第十条 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一级防火区、二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商品用材林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千亩以上的有林地和距林缘100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防火区是指—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地和距林缘500米以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一级防火区、二级防火区,设置标志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第十二条 设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森林公园、渡假村等旅游娱乐场所和商服网点,在开业前应当按照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建立防火组织,落实隔离带等各种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森林防火 *** 期,春季为4月15日至5月25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0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 区,对 *** 区实《亍封禁,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 *** 期内,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在森林防火区内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
(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禁止野外吸烟;
(二)在一级防火区和刘’居民区、油库、贮木场、电站等有严重火灾威胁的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二级防火区禁止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因特殊需要在一级防火区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证明;
(六)外地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实行谁接待,谁负责其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控制火源;
(七)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使用枪械狩猎,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报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扑火措施。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和通过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灭火机具,严防失火。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这个资质是要经过消防局的检测才有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办理难度是很大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所以林业局防火通道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共81项
部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 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 *** 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 *** 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 *** 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第33条1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林业防火资质,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 食盐零售许可证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 *** 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 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 *** 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 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9 线路经营权审批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 建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 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花、爆竹审批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年市人民 *** 令第29号)黑龙江省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
13 举行 *** 、 *** 、 *** 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办法》第七条(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14 犬类准养证 《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市人防办
15 影响、降低人防工程使用、性能的作业审批 《哈尔滨市人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