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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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公安、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 *** 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湿地保护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 ***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林业草原、统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第八条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 *** 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并报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湿地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并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的结果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湿地公园,由本级人民 *** 确立并命名。第十三条 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周边设立界标,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区界、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界标。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征用、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经批准利用湿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湿地保护报告,经本级人民 ***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农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饲料,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捕捞网具等废弃物。
湿地保护与恢复是一种什么样的专业?这个专业会学哪些课程?
湿地是世界最重要、最敏感的生态体系,提升湿地维护与修复已变成国际性的共识。党的十九大汇报明确提出,要加强湿地维护与修复,建设和谐社会。先前院校的湿地专业是借助环境科学专业招收的,技术专业特色课包含湿地生物学、湿地生物学、湿地整体规划、湿地的维护和使用,及其湿地生态公园的设计方案等。湿地维护与修复技术专业,近些年来,国内愈来愈高度重视湿地维护。
提升湿地维护与修复已变成国际性的共识。在这个大环境下,西南林业大学新设立了“湿地维护与修复”这一技术专业,这有利于在我国执行湿地条例,贯彻落实湿地维护修补规章制度,塑造湿地维护修补与合理安排等专业人才。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关键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湿地是人类共同的目标。每一年的2月2号是全球湿地日,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为维护湿地作出自身的奉献。
湿地维护与修复专业是一个增加的技术专业,以前并没有院校设立过大学本科专业,它发展前景尚需观查。但大新时代背景下,湿地维护类人才是紧缺的,假如你对它喜欢,那样能够多做掌握,了解一下是不是适合自己。湿地维护与修复技术专业不但重视基本能力的塑造,还将取出三分之一的时间段用以实践活动,让学员可以“有态度”。
学生们可以去西南林业大学的昆明滇池湿地精准定位站或者九大高原湖泊科学研究组开展见习、实习,到真真正正的湿地里面去,参与管理,学技能,提高所见所闻,便于能能够更好地融入岗位。先前院校的湿地专业是借助环境科学专业招收的,技术专业特色课包含湿地生物学、湿地生物学、湿地整体规划、湿地的维护和使用,及其湿地生态公园的设计方案等。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 *** (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以上部门统称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松花江哈尔滨段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可以由上一级人民 *** 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对湿地的管理。
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湿地修复林业资质学习: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
(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
(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
(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一条 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 *** 湿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河流、湖泊及泛洪平原等,并经过认定的地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森工施业区和垦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环境的统一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 *** 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省人民 *** 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有关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等湿地恢复,并对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湿地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并将结果上报本级 *** 和上一级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 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湿地申请。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不得改变湿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补水机制。第十四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沟、筑坝,开垦湿地;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三章 湿地利用第十五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第十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湿地资源利用类型、潜力、强度及方法的评估和划分标准,并报省人民 *** 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单位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