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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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行政确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省生态环境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省水利厅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4省农业农村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黑文旅规字〔2020〕1号) 6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其他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8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复验仲裁的确认行政确认该事项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9省林业和草原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1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6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禁止疾病未调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9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存未依照规定标明专用标识的疫苗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5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6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入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备案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下放权力事项(1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交通运输厅客运站站级评定行政确认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下放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三、委托权力事项(32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司法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委托给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行使2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