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管并重、 *** 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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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城乡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 *** 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绿地、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节约型绿化,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在报市人民 *** 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其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 *** 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指标。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综合性公园四周应当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相邻地块的新建建筑物一般应当通过城市道路与综合性公园相隔离。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规范留有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的覆土层。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区县(市)人民 *** 的财政性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渠道。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规划管理办法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规划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规划管理办法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 *** 聘任。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规划管理办法: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 县(市)人民 *** 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 *** 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第九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 *** 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编制各类专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城市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二)分区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及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长沙市人民 *** 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 *** 审批并报市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 *** 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 *** 审批外,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 *** 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未随同总体规划审批的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随规划一并报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 *** 审批。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各级人民 ***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 *** 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生态公益林应当经县级人民 *** 组织现场界定、制作界定书后,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和上游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具体范围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制定护林、防火制度。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发生森林病虫害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第十二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级绿化委员会根据植树造林规划划定造林绿化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及造林绿化任务,报本级人民 *** 确认并下达通知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等形式植树造林。
鼓励组建各种林业联合体、林业专业队植树造林。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和社会资金植树造林。第十四条 造林绿化责任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权归该责任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权由该责任单位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
消耗木材为主的煤炭、造纸、木材加工等企业,应当依法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营造用材林,资金由该企业建立专门账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多树种、多林种,推广混交林,保护和恢复天然阔叶林。鼓励发展果木林、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江河两岸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营造防护林。
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建设应当把两旁的植树绿化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的规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两层。
个人住宅经鉴定为危房,其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 *** 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建设手续。第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原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边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住宅实施拆迁,原住户申请改、扩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个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改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 *** 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开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第十五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个人小型综合用房建设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十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