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各级人民 ***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 *** 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统一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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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应当经县级人民 *** 组织现场界定、制作界定书后,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和上游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具体范围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制定护林、防火制度。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发生森林病虫害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第十二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级绿化委员会根据植树造林规划划定造林绿化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及造林绿化任务,报本级人民 *** 确认并下达通知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等形式植树造林。
鼓励组建各种林业联合体、林业专业队植树造林。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和社会资金植树造林。第十四条 造林绿化责任单位在国有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权归该责任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造林的,林木所有权由该责任单位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
消耗木材为主的煤炭、造纸、木材加工等企业,应当依法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营造用材林,资金由该企业建立专门账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多树种、多林种,推广混交林,保护和恢复天然阔叶林。鼓励发展果木林、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江河两岸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营造防护林。
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建设应当把两旁的植树绿化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 的规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这里指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湖南省长沙市林业资质管理办法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湖南省林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加快城乡绿化,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森林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县级人民 *** 登记发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
(二)对林业基地建设、林业联合体和承包户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国营林场抚育期间的收入不上缴,用于以林养林。
(三)对木、竹和主要林副产品征收育林费,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规定。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第六条 对于在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及林业科研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本条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区、乡(镇)设林业管理站或林业员,负责技术指导、调剂种苗、监督采伐和参与木材市场管理。第八条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定。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辖地区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第十条 山林权属纠纷,由当地人民 *** 召集纠纷双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团结、互利、互让的原则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一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建立护林机构,负责护林工作。国营林场和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要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几个行政区交界的林区设立联防组织。
护林员由县级或乡级人民 *** 委任。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监督采伐,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林区、国营林场设立必要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治安管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烧山、火车捅炉及其他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要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乡人民 *** 批准,并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林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了望台、哨,开设防火线,营造防火林带,配备交通、电讯、灭火器械。
(三)发生森林火灾时,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商业、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要服从当地人民 *** 统一指挥,优先做好灭火救援工作。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禁止滥挖竹笋,禁止擅自毁林采石、采矿、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十七条 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主要水源涵养林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由省人民 *** 制定。
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他资源;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兴办林场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森林环境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经省林业、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县级人民 *** 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的申请,须经州、市人民 *** 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
经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条 设立国有林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山林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山林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
(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四)有必需的建设、发展资金。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保护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清理债权、债务。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任务。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
国有林场造林应当采用良种壮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场,逐级监督。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禁止采伐。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当严加保护;需要进行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的,应当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态繁衍的环境。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加强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护林防火设施,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与毗邻单位做好护林防火联防工作。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设在国有林场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乱砍滥伐,打击偷砍盗伐、哄抢林木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场社会治安,保护森林资源。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