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程序及资质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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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 *** 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 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 *** 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 县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区划方案,报县人民 *** 批准,并报省人民 *** 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划定面积和区界。 区界一经划定, 即树立界标,不得任意变动。
划定区界的原则是∶
(一) 应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合适范围;
(二) 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比较完整或演替明显或生物种源比较丰富;
(三) 既要保持保护对象的整体性, 又要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安排。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统一规划设计,按管辖范围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 *** 设立管理机构 , 隶属同级人民 *** ,归林业部门具体管理。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三) 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分别按核心保护区和实验区管理:
(一) 核心保护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核心保护区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标本和种苗、开山炸石、旅游,以及有碍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各项建设和活动。
(二)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合理经营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研究活动。严禁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毁林开荒。第九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事先须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或港商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省、县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管理机关的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生产活动区,供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作出规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开展。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确保自然资源不被破坏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经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 国内外有关部门、 个人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旅游建筑和设施等事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和设施的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 旅游区的总体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准建立损害和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现有这类企业必须限期治理。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配备公安特派员维护治安,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人工繁育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 *** 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六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 *** 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其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第十一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生产活动,应当注意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爆炸物、毒药、地弓、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陷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湖南省长沙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湖南省长沙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湖南省长沙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分为三级:
一级,珍贵稀有、濒临绝迹的物种;
二级,数量稀少或分布地域狭窄、资源贫乏的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名录由省人民 *** 制定。第七条 禁止猎采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采一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猎采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特许猎采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限、场所和方法猎采。第八条 对三级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并规定禁猎期、禁采期。年度猎采指标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禁猎期、禁采期由县级人民 *** 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十条 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 *** 划定限期性的禁猎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狩猎的人员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持猎枪狩猎的,须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持枪证。
从事猎采三级野生药材物种的,须向县级医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药证。其中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的,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伐证或狩猎证。采伐非药用三级野生植物,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狩猎证和采药证的持证人,每年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一次签证手续。第十二条 建立狩猎场所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烧猎、陷坑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第十四条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第十五条 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须按批准猎采的种类和数量,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缴纳资源保护费。
领取狩猎证、采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证机关缴纳资源保护费。
资源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运输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须凭特许猎采证向当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运输三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向当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运输部门凭证运输。第十七条 我省与国外签订在省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考察研究活动的协议,应事先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九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采药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狩猎、采药活动和猎采物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采证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禁采期的规定进行猎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可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三)使用禁用的猎采工具、猎采方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四)违反猎采证件的有关规定猎采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五)无证从事狩猎的,无证从事采伐三级野生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六)、(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处罚后,另一个机关不得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