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是2009-06-18在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
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2216895354503,企业法人陈泽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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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茶油及系列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经营林木、花卉、林业工程机械、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销售,油茶林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4556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81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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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农牧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农牧资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农牧资质: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农牧资质;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农牧资质;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湖南省人民 *** 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年出栏猪50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养殖方式、选址和废弃物处理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应当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第九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下列区域禁止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户养殖区域。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拟定畜禽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条件、选址、范围、用途、防疫、环保和复垦等内容通过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取得设施农用地规定和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养殖户,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用地协议;
(四)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许可。
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湘江长沙株洲湘潭(以下简称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加强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保护,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本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是指由湘江长株潭段及其滨江两岸组成的,以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旅游观光为发展重点的带状区域,北起湘江长沙段的月亮岛北端,南止湘江株洲段的空洲岛南端;两岸纵深距离根据不同地形地貌确定:
(一)临江区域为街区的,以临江的第一个街区道路(不含沿江道路)为限;
(二)临江区域为洼地、平地、浅丘的,根据地形地貌确定,一般不超过1500米;
(三)临江区域为重丘、山峦的,以临江的第一层山脊线为限;
(四)临江区域为旅游景区的,以旅游景区离湘江最远的外围线为限。
前款所指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省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商建设行政部门在《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遵循保护生态环境、永续利用资源和高起点规划、分阶段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的目标:
(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该区域建设成为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的示范区;
(二)开发、保护旅游资源和文化遗产,把该区域建设成为适宜于休闲观光的景观带;
(三)发展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把该区域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六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实行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分市建设、分市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 *** 负责对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监督和协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承担。
长株潭三市人民 *** 在省人民 *** 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有关区段的具体建设、保护工作。
省人民 *** 和长株潭三市人民 *** 的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第八条 省人民 ***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 *** 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
省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 *** ,根据省人民 *** 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市际连接段详细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
长株潭三市人民 *** 应当根据省人民 *** 批准的《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城区段详细规划。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城区段详细规划,应当与长株潭三市各自的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需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时,分别由长株潭三市人民 *** 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必须执行规划。对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开工等审批手续。在市际连接段和自然洲岛上的基础设施、生态、公用事业、工业和房地产建设项目,长株潭三市人民 *** 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选址前必须先征求本级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的意见,其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还须由长株潭三市人民 *** 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征求省人民 *** 发展计划、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林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第十条 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的开发建设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重点发展文化业、旅游业、观光农业、商贸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禁止新建不符合湘江长株潭段生态经济带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