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有个叫林勘院的单位吗?
有,全称‘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从公交车‘长沙火车站’站乘坐135路公交车经19站到‘龙骧巴士公司’站下,马路对面就是。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7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湖南省长沙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1日市人民 *** 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14年6月23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湖南省长沙市骗取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市人民 *** 研究,决定公布我市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19项。
各区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行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长沙市市本级、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19项)
号序实施机关项目名称1 市发改委(4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2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 *** 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 *** 投资项目)审批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项)市级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6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项)使用袋装水泥许可7 市教育局(4项)教师资格认定8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9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10 校车使用许可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4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2 建设工程(含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13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1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三级)15 商品房预售许可16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17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及三级以下)1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2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2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核22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23 物业维修资金提取审批24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燃气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25 市公安局(12项)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及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26 *** *** *** 审批2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29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31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32 保安员证核发33 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4 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核发35 户口审批36 公章刻制核准备案37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5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3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39 非机动车登记4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41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42 市公安局
消防支队(3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4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44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45 市民政局(2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7 市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48 市财政局(1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4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5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5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5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5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5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5 市国土资源局(12项)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56 供地许可57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58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续期许可59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60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及注销61 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62 土地权属确定6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64 用地预审65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6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67 市交通运输局(4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68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业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6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7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71 市公路管理局(3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7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73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74 市地方海事局(8项)船舶国籍证书核发75 二类船员(包括引航员)以下职务适任资质认可76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77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审批和港口经营许可78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与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79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80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81 国内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审批82 市公共客运管理局(1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83 市货物运输管理局(2项)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8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85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2项)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86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87 市水务局(12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88 取水许可8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9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91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9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9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94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9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96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97 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98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审批99 市农业局(3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1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1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102 市林业局(6项)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含木材出省运输)103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4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10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6 城区外移植二级古树名木审批107 植物园设立许可108 市商务局(3项)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10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1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备案登记变更)111 市文广新局(10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112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113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11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11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16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许可117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118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119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120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121 市卫生局(7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除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122 ***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1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12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25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126 餐饮服务许可127 放射诊疗许可128 市城管执法局(4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129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含建设工地围档广告)13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1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132 市规划局(5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33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34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35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36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137 市环保局(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13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核发139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40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1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142 市物价局(2项)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143 价格及收费标准审定144 市粮食局(1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145 市民族宗教局(3项)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 *** 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146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查147 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审核148 市安全监管局(7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149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5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52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15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15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15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157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158 *** 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159 市人防办(3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16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审批16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162 市外事侨务办(2项)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163 审发外国人来长邀请函164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16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166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167 市档案局(1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168 市住房保障局(1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169 市园林局(4项)城市规划区内移植古树名木审批170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71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172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公园绿地范围内)173 市公积金中心(2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17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75 市移民局(1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176 市保密局(2项)承担印刷、复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审批177 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17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2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核179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许可证审批180 市工商局(9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181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182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183 广告登记184 食品流通许可证185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备案登记186 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187 司法冻结、解除188 拍卖活动备案189 市国税局(7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90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19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19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审批193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19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195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196 市地税局(6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税核准197 契税减免审批198 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199 纳税人资源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200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在2500万元以上的审批201 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202 市质监局(7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203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20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2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20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0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09 市国安局(2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210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211 市地震局(2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212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213 市气象局(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1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1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216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217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查218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219 市烟草专卖局(1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2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 *** 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 ***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 *** 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 ***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人民 *** 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37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报告的初审市发改委2长沙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审批市教育局3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检查认定市教育局4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审批市教育局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市科技局6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10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2工读生入学资格审查市司法局1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市交通运输局17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文件备案市公路局18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审批市农业局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9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初审市商务局2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审核市商务局21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市文广新局22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市文广新局2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市文广新局2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市文广新局25规划依据图核查市规划局26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市规划局2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2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审批市民族宗教局29大学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市住房保障局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非高危行业)市安全监管局31长沙市园林科技进步奖奖评市园林局32创建“园林式”单位、庭院、楼盘初审市园林局33外省来长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市园林局3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发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5会展举办单位备案登记市会展办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市国税局3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工商局
附件2
调整(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191项)
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方式备注市发改委1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市信息中心2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合并,合并后名称为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和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专业设置、课程开设、选用教材、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民办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及选用教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8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房屋登记(含预告、初始、转移、异议、抵押登记)。 10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1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2房屋异议登记(含设立、注销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3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14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长沙市人民 ***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
占用林地需办理什么手续?非法占用林地如何处罚
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 *** 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 *** 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