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管并重、 *** 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 *** 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绿地、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节约型绿化,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的绿化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在报市人民 *** 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其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 *** 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指标。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综合性公园四周应当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相邻地块的新建建筑物一般应当通过城市道路与综合性公园相隔离。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规范留有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的覆土层。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区县(市)人民 *** 的财政性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渠道。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2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 *** 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 ***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 *** 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 ***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人民 *** 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37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报告的初审市发改委2长沙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审批市教育局3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检查认定市教育局4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审批市教育局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市科技局6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10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2工读生入学资格审查市司法局1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市交通运输局17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文件备案市公路局18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审批市农业局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9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初审市商务局2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审核市商务局21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市文广新局22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市文广新局2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市文广新局2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市文广新局25规划依据图核查市规划局26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市规划局2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2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审批市民族宗教局29大学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市住房保障局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非高危行业)市安全监管局31长沙市园林科技进步奖奖评市园林局32创建“园林式”单位、庭院、楼盘初审市园林局33外省来长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市园林局3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发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5会展举办单位备案登记市会展办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市国税局3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工商局
附件2
调整(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191项)
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方式备注市发改委1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市信息中心2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合并,合并后名称为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和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专业设置、课程开设、选用教材、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民办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及选用教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8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房屋登记(含预告、初始、转移、异议、抵押登记)。 10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1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2房屋异议登记(含设立、注销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3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14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长沙市人民 ***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湖南省长沙市无需林业资质的文件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长沙市无需林业资质的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湖南省长沙市无需林业资质的文件:张剑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 *** 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 *** 令第235号),市人民 *** 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95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 *** 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市人民 *** 决定:市人民 *** 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 *** 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 *** 法制办备案,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 *** 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 *** 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3、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7、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8、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9、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
11、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委
15、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建委
1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市公安局
18、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通行许可市公安局
20、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1、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
22、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23、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4、 *** *** *** 审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6、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
27、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市公安局
28、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0、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3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3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33、城市养犬审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业审批市公安局
3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36、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0、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4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44、边境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7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1日市人民 *** 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14年6月23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 *** 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市人民 *** 研究,决定公布我市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19项。
各区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行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长沙市市本级、垂直管理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19项)
号序实施机关项目名称1 市发改委(4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2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 *** 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 *** 投资项目)审批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项)市级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6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项)使用袋装水泥许可7 市教育局(4项)教师资格认定8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9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10 校车使用许可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4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2 建设工程(含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13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1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三级)15 商品房预售许可16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17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及三级以下)1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2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2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核22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23 物业维修资金提取审批24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燃气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25 市公安局(12项)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及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26 *** *** *** 审批2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29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31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32 保安员证核发33 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34 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核发35 户口审批36 公章刻制核准备案37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5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3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39 非机动车登记4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41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42 市公安局
消防支队(3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4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44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45 市民政局(2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7 市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48 市财政局(1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4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50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5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5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5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5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5 市国土资源局(12项)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56 供地许可57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58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续期许可59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60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及注销61 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转让62 土地权属确定6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64 用地预审65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批6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67 市交通运输局(4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68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业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6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7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71 市公路管理局(3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7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73 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74 市地方海事局(8项)船舶国籍证书核发75 二类船员(包括引航员)以下职务适任资质认可76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77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审批和港口经营许可78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与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79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以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80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81 国内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审批82 市公共客运管理局(1项)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83 市货物运输管理局(2项)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8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85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2项)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86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87 市水务局(12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88 取水许可8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90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91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9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9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94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9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96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97 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98 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审批99 市农业局(3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1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1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102 市林业局(6项)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含木材出省运输)103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4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10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06 城区外移植二级古树名木审批107 植物园设立许可108 市商务局(3项)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10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1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备案登记变更)111 市文广新局(10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112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113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114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11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16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许可117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118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119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120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121 市卫生局(7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除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122 ***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1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12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25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126 餐饮服务许可127 放射诊疗许可128 市城管执法局(4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129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含建设工地围档广告)130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1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132 市规划局(5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33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34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35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36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137 市环保局(5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13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 核发139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40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1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142 市物价局(2项)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143 价格及收费标准审定144 市粮食局(1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145 市民族宗教局(3项)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 *** 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146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查147 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分审核148 市安全监管局(7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149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5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52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15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15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15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15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157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158 *** 品、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许可159 市人防办(3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16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审批16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162 市外事侨务办(2项)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163 审发外国人来长邀请函164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16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166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167 市档案局(1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168 市住房保障局(1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169 市园林局(4项)城市规划区内移植古树名木审批170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71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172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公园绿地范围内)173 市公积金中心(2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17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175 市移民局(1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176 市保密局(2项)承担印刷、复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审批177 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17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2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核179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许可证审批180 市工商局(9项)商事主体设立登记181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182 商事主体注销登记183 广告登记184 食品流通许可证185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备案登记186 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187 司法冻结、解除188 拍卖活动备案189 市国税局(7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90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19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19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审批193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19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195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196 市地税局(6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税核准197 契税减免审批198 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199 纳税人资源税困难减免10万元以上的审批200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在2500万元以上的审批201 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202 市质监局(7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许可203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20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2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20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0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09 市国安局(2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210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211 市地震局(2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212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213 市气象局(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214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1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216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217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查218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219 市烟草专卖局(1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