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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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林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委托方提供哪些资料?在线等答案,给的全面再加几个点。急。。。
现在林权评估需要的资质就是资产评估资质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最好是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即小班因子表),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以小班为单位的资源资产清单。
三、其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他有关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森林资源产出量的经验数据及相关资料;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吗?等同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吗?
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你如果没有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那就是没有评估资格,你那个咨询证是林业系统保护行业利益越权自制颁发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属于违背国务院行政许可法规定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的湖南省株洲市林业资产评估资质:各个部委——却因保留的行政许可法项目规定范围。
给大家转帖2个文件看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森林
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价认证〔2006〕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鉴于上述规定,你局可以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经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可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业务。建议你局与省 *** 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复函。
二、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
参考资料: 发改办价格(2006)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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