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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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不可以,具体可跟据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 *** 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 *** 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 *** 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 *** 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 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棚户区改造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请问各位法律专家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计发〔2008〕251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林业厅、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2008年四季度,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启动棚户区改造试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建设任务,试点工作的成效如何,不仅关乎试点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为全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探索经验、搞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大局。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试点单位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林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按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为在全国各重点国有林区全面铺开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搞好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强化部门间通力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是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试点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负总责。要会同本省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报国家审批的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棚户区入户调查、拆迁、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管理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森工)、发展改革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全省区住房保障规划,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试点的项目,要优先予以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森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下达明细计划,监督工程实施进展。 三、抓紧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度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用地计划、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拟改造棚户区的拆迁、安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单位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后,要抓紧开展钢材、水泥、木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相关设备采购,确保在2009年3月份前将新增中央专项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严格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各省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2008年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要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设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质量,满足居民入住使用基本功能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党和 *** 放心、让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 五、积极开展工作,落实配套政策 各试点省区要积极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将把省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今后年度棚户区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要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拆迁、税费、产权等方面参照当地城市、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以及试点单位,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特别是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住宅分配方案等情况的监督监管。各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按要求提供投资计划、资金使用会计凭证、工程建设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棚户区改造基本信息,接受国家林业局各驻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 七、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反馈 搞好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各试点省区林业(森工)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单位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各地要于12月30日前,将2008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的监控管理,建立信息反馈月报制度,各试点单位要于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以及相关信息上报国家林业局,直至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林业评估---哪个部门能给做征用占用土地上的林木价格赔偿评估报告
林业设计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森林资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8]218号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和财政部财企[2007]3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17号)和《关于撤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价认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二、资产评估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三、依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 “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即注册价格鉴证师不存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情况。因此,对该人员的注册与管理,应适用《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该人员任职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