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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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 *** 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 ***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 *** 研究,决定取消30项年检项目;调整24项年检项目(其中:合并同类事项17项为8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改变年检方式6项);保留59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区、县(市) ***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 *** 要参照市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2、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24项)(略)
3、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附件1: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市教育局 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3公证员执业证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5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市司法局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8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审市林业局 11《医师执业许可证》年检市卫生局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年检市卫生局 1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年检市卫生局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年检市卫生局 15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市卫生局 16粮食收购资格定期审核市粮食局 1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8《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年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9旅行社业务年检市旅游局 20《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3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4湖南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5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市地方海事局 26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市地方海事局 27港口经营年检市地方海事局 28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29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技术设施年度检查市国家安全局 30公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市地税局
附件3:
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
周期实施
机关备注1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1、《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年市教育局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公安局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个月至2年市公安局 4养犬许可证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第17号令)
2、《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1年市公安局 5爆破人员许可证复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市 2年至4年公安局 6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企业年审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2〕270号) 1年市公安局 7公务用枪持枪证备案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1年市公安局 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1年市民政局 9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1年市民政局 10经营性公墓年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民事发〔1995〕8号) 1年市民政局 1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1年市财政局 12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2005〕66号) 1年市财政局 13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5年市人事局 1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年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外国人就业证年审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年市国土资源局 20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年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0号令)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第9号令) 1年市交通局 21拖拉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年市农业局 22农机驾驶证定期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农业局 23《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林业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政〔2005〕16号) 1年市林业局 2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护〔2001〕17号) 1年市林业局 25外资企业年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1年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年检。26成品油经营企业(零售)年度检查 《成品油市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 1年市商务局 2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3年市卫生局 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年市卫生局 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含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1年市卫生局 30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 3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2《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3出租汽车运营证及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年检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3号令) 5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4房屋拆迁资格年度考核、验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号令)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5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年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6《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 1年市广播电视局 37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 1年市畜牧水产局 38《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令) 5年市畜牧水产局 39内陆渔业船舶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1年市畜牧水产局 40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证复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 2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产权登记年检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1年市国资委 42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第109号令) 1至8年市地方海事局 43《港口岸线使用证》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年市地方海事局 44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第1号令) 3年市地方海事局 45事业单位年度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公布,国务院第411号令公布修改决定) 1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6《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号令) 1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7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年检,其中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由市民政局牵头。48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 *** 第206号令)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 49《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 1年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50企业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信息中心参加信息企业的联合年检。5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6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2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3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1年市地税局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 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5工业产品(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6《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发布)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5号令) 3年长沙电业局 58防雷装置年度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6个月至1年市气象局 59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1年 市气象局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 *** 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 *** 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
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4年1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3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0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原审批部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取消时间:2018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05. 工程咨询单位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06.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1月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07.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时间:2013年5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08.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取消时间:2018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09.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原审批部门:环保部
取消时间:201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1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6年2月
相关依据:《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
取消时间:2019年5月
相关依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12. 保安培训许可证
原审批部门:省级公安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家人防办及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21年7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5.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5年2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16. 地质勘查资质
原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17.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原审批部门:中国地震局
取消时间:2017年9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原审批部门:水利部
取消时间:2014年10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19. 防雷单位资质
原审批部门:各级气象部门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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