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单位好吗
好。株洲县审计局位于县城渌口镇漉浦东路,现有干部职工1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6人,中高级以上职称8人。内设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科、财政金融股、行政事业股、工交基建股、建设投资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对全县19个乡镇和59个县直部门、30个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对 *** 投资和以 *** 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系统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审计资质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先例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审计监督,推动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关系,与有关部门搞好协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林业系统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同时全面考虑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应定期部署、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批审计结论和决定,督促执行审计决定。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林业系统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除审计机关已设立派出机构的以外,可以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适应审计载作的需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级或者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在任免前,应当事先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热爱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三章 审计范围第十条 审计署驻林业部审计局负责指导全国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本地区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湖南省株洲市林业审计资质;
(二)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
(三)育林基金及其它林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九)与境内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其效益;
(十)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或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