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A级资质要满足哪些条件?
A级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申报条件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企业 资质证书国家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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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管理者必须具有医学或生物昆虫学大专以上学历认证,或者具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
(中级)、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从事爱卫、防疫、灭鼠杀虫工作5年以上工作者。
2、有《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的从业人员(须有上岗证) 7人以上;
3、有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5万元或以上;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电动等喷雾器械和有“三证”的药物;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单独固定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
八步提供资料:
1、经营管理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书)、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个人简历各一份;
3、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正本,另外需要1份复印件;
4、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5、办公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灭鼠杀虫器械及药物清单;
7、内部管理规章及章程。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标准及申请须知
目前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可以申请、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资质暂不受理。
系统暂不接受升级业务。
广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申请一年分3批次申请。
首次申请资质需先注册成为广东省林学会会员。
丙级防治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2/天的作业能力。
申请时间
本年度资质申请认定分三批次(每4个月一次)进行:
第一次:1-4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31日;
第二次:5-8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6月1-30日;
第三次:9-12月,网上申请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1月7日。
有害生物防治需要办理哪些资质证书
)申请有害生物防治资质需要具备的条件:
1、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应的工作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
3、符合所申请的企业资质标准
(二)申请有害生物防治资质所需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信息
3、其他相关文件
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条件:
(1)首先申请资质的企业是注册的;
(2)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资格;
(3)申请企业必须是林业学会的会员。【点击查看办理条件、费用及在线申请】
如果想要办理可以选择利栢企业服务,流程:提交材料,申请,等待通知结果。
大家在选择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办理公司时,还可以去调研一下对方的口碑,看看客户的真实评价,服务水平,专业程度等情况,这样是最能够反应出一家资质办理公司真实情况的,口碑好的公司,合作起来才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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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实。
服务机构自愿性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服务机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对备案服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核实,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向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提出换证复审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审申请报告一份;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完成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2、 《全国病媒生物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使用“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评估中心”印章及钢印。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告服务平台-全国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审核申报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乡(镇)人民 *** 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防治检疫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交通、工商、邮政、城市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农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防治机构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展有偿防治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检疫科技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拟制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 *** 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经常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配备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森林、林木经营者对监测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防治方案,按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和破坏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监测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权属确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由争议各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林业工作站、防治检疫机构或者乡(镇)人民 *** 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组织核实、提出除治方案,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