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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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 *** 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 ***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 *** 研究,决定取消3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91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保留229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各区县(市)人民 ***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要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人民 *** 要参照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1
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37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报告的初审市发改委2长沙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审批市教育局3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检查认定市教育局4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审批市教育局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市科技局6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10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1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12工读生入学资格审查市司法局1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报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市交通运输局17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文件备案市公路局18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审批市农业局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19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许可初审市商务局20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审核市商务局21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市文广新局22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市文广新局2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市文广新局2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市文广新局25规划依据图核查市规划局26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市规划局2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2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20万元以下捐款审批市民族宗教局29大学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市住房保障局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非高危行业)市安全监管局31长沙市园林科技进步奖奖评市园林局32创建“园林式”单位、庭院、楼盘初审市园林局33外省来长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市园林局3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发市畜牧兽医水产局35会展举办单位备案登记市会展办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市国税局37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市工商局
附件2
调整(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191项)
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方式备注市发改委1非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市信息中心2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合并,合并后名称为非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新建经营性经济信息网络备案和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的备案《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专业设置、课程开设、选用教材、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人员名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民办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及选用教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8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房屋登记(含预告、初始、转移、异议、抵押登记)。 10房屋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1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2房屋异议登记(含设立、注销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3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14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长沙市人民 ***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07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 *** 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 ***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 *** 研究,决定取消30项年检项目;调整24项年检项目(其中:合并同类事项17项为8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改变年检方式6项);保留59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区、县(市) ***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 *** 要参照市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2、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24项)(略)
3、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附件1: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市教育局 2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3公证员执业证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5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市司法局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市司法局 8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审市林业局 11《医师执业许可证》年检市卫生局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年检市卫生局 1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年检市卫生局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年检市卫生局 15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市卫生局 16粮食收购资格定期审核市粮食局 1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8《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年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9旅行社业务年检市旅游局 20《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3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4湖南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年检市广播电视局 25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市地方海事局 26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市地方海事局 27港口经营年检市地方海事局 28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29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技术设施年度检查市国家安全局 30公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市地税局
附件3:
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年检
周期实施
机关备注1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1、《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1年市教育局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公安局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个月至2年市公安局 4养犬许可证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第17号令)
2、《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1年市公安局 5爆破人员许可证复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市 2年至4年公安局 6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企业年审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2〕270号) 1年市公安局 7公务用枪持枪证备案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1年市公安局 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1年市民政局 9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1年市民政局 10经营性公墓年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民事发〔1995〕8号) 1年市民政局 1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1年市财政局 12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2005〕66号) 1年市财政局 13人才中介机构年检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5年市人事局 1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2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职业中介机构许可证年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外国人就业证年审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 1、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年市国土资源局 20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年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0号令)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第9号令) 1年市交通局 21拖拉机安全技术年度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年市农业局 22农机驾驶证定期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 6年市农业局 23《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林业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政〔2005〕16号) 1年市林业局 2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年检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护〔2001〕17号) 1年市林业局 25外资企业年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1年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年检。26成品油经营企业(零售)年度检查 《成品油市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 1年市商务局 2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3年市卫生局 2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年市卫生局 2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含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核)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1年市卫生局 30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 3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2《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1年市物价局 33出租汽车运营证及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年检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3号令) 5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34房屋拆迁资格年度考核、验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号令)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5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年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年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36《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 1年市广播电视局 37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许可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 1年市畜牧水产局 38《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令) 5年市畜牧水产局 39内陆渔业船舶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1年市畜牧水产局 40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证复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 2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产权登记年检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1年市国资委 42营运中的船舶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第109号令) 1至8年市地方海事局 43《港口岸线使用证》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年市地方海事局 44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第1号令) 3年市地方海事局 45事业单位年度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公布,国务院第411号令公布修改决定) 1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6《无线电台(站)执照》年检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号令) 1年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47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年检,其中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由市民政局牵头。48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 *** 第206号令) 1年市残疾人联合会 49《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 1年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50企业年度检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2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信息中心参加信息企业的联合年检。5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6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2个体工商户验照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 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3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 1年市地税局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 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5工业产品(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6《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0号令发布) 1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7《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5号令) 3年长沙电业局 58防雷装置年度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 6个月至1年市气象局 59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1年 市气象局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令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 *** 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 *** 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 *** 令第235号),市人民 *** 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 *** 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 ***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省 *** 令
(第235号)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3日省人民 *** 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长沙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 *** 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省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湖南省长沙市取消林业资质等级的文件:取消和调整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3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合并同类事项的8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1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62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 *** 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省 *** 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省经济委员会 4国防交通科研成果转让和开发利用审批省经济委员会 5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省经济委员会 6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初审省经济委员会 7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
业计划审批
省教育厅
8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
批
省教育厅
9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0邀请国外人士访湘科技交流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省公安厅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省公安厅13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4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5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6外国人出入境许可省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17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18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19外国人旅行证核发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0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21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2户口迁移审批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州人民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25市州、县市区福利彩票即开型大奖组发行方案审批省民政厅26建立天主教教区省民政厅2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省财政厅28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省财政厅29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
3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
用预案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
31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32外国 *** 贷款事项审批省财政厅3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3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湘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省人民 *** 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35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7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9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省国土资源厅40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
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