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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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林业碳汇开发条件
开发条件如下:
1、土地合格性:碳汇造林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或少量的次生林,土壤不能为湿地、有机土;森林经营则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森林经营的人工中、幼龄林,必须为矿质土壤。
两种类型均要求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不涉及农业活动的转移;
2、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合格性证明文件;
3、树种要求:乔木林;
4、土地权属证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 *** 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符合法律的规定;
5、文件资料: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森林经营要求森林经营作业或方案及其批复)、开工证明、验收报告等。
林业碳汇怎么开发?哪家公司做的好呢?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
其中,森林经营性碳汇针对的是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造林碳汇项目由 *** 、部门、企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 *** 主要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林草部门负责项目开发的组织工作,项目企业承担碳汇计量、核签、上市等工作,林权主体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施购买碳汇。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碳汇林项目如何申报
法律分析:1.第一步首先打开手机中的“支付宝”APP。
2.第二步点击支付宝主界面最下方的“办事大厅”选项。
3.最后点击综合政务中的“碳汇林项目申报”选项即可。
林业碳汇项目作为CCER中的一部分,其申请流程主要分为开发和交易两个阶段。开发阶段主要分为项目设计文件(PDD)编制、项目、审定、项目备案,交易阶段主要分为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交易等。项目业主选择合适项目的方法学或者开发新方法学,根据方法学要求编制PDD文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核查该减排项目,项目核准通过得到备案。经备案的CCER项目产生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再次申请核查并于通过后获得减排量签发,国家发改委会将项目发布到CCER登记簿上即可等待交易。
法律依据:《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打造符合省情、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林业碳汇产品。坚持 *** 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健康发展、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是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江西省林业碳汇方法学的审核和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碳汇量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林业碳汇项目的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