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园林绿化一级资质公司有哪些
有株洲云田花木有限公司日前获评国家城市园林、株洲市大华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云田花木有限公司日前获评国家城市园林一级资质企业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株洲市园林绿化企业实现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了国家一级资质零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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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株洲市拥有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16家、三级资质企业45家,2009年园林绿化行业完成产值近9亿元。
市风景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开展业务培训和星级管理评比活动,建设出一批精品工程。去年,天鹅湖公园景观工程被评为省 “潇湘杯”工程,市人防指挥部中心及住宅区园林工程、蔷薇园提质改造工程等6个项目获省优秀奖。
株洲市瑞景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株洲市瑞景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8-01-2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电视塔B-2门面109室。
株洲市瑞景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211MA4PCN8KX1,企业法人鲍崇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株洲市瑞景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维护;地坪工程设计、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劳动力外包服务;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林业技术咨询服务;石材养护;建筑结构防水补漏;清洁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分包;压力管道的维修;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花卉出租服务;建筑物外墙清洗、翻新服务;混凝土切割;建筑结构加固补强;水电安装;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园艺作物、花卉的收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及环保产品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亮化工程、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建设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服务;草种、花卉、苗木的种植;清扫、清洗日用品、花盆栽培植物、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苗木、树、竹、草、建筑材料、钢材、花卉作物、木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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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 *** 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 ***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 *** 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 *** 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 ***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 ***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是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生态绿心地区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 *** 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 *** 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
省人民 ***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有关工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 *** 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 *** 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 *** 绩效评估考核的范畴;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要求,对有关乡镇人民 *** 制定专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空间管制第七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是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制定的生态绿心地区的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一致。第八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制定,其草案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组织拟定。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拟订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 *** 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省人民 *** 在通过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后,除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修改的外,不得进行修改。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 *** 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 *** 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片区规划,经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组织省人民 *** 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由省人民 ***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生态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界线,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 *** 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规定。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
生态绿心地区的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退出。
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或者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 *** 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 *** 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 *** 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冠名载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除标明捐资、认养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外,不得包含联系方式等其他内容。
捐资、认养绿地、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的绿色意识。
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 *** 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处理流程和期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组织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报请本级人民 *** 批准后在 *** 网站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报请批准和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补偿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本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指标方案,经本级人民 *** 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后实施。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湖南省株洲市林业改造资质:
(一)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绿地单项指标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株洲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
鼓励城市绿化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实施绿化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