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实施方案
阳春三月,有到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植树造林的实施方案,欢迎参考。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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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琼结县201X年度各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水平,改善琼结县当地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增加群众现金收入,结合琼结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 *** ”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六个模范区”建设之一的生态模范区建设在琼结县做好做强,遵循县委、 *** 提出的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的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创建“富而强、和而美”的生态琼结县、生态乡镇、文明生态小康示范村为主线,以“城乡绿化、公路沿线绿化、工程造林项目绿化”三方面为重点,“点、线、面”结合,按照“整体推进、分片负责、确保成活”的总体思路,采取“大点承包、全程督导、严格验收”措施,在保证成活率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同时体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植树造林工作任务
(一)城乡绿化工作
1、义务植树工作
201X年,全县义务植树工作任务为230亩,其中机关义务植树面积30亩,乡镇各行政村义务植树面积为200亩。造林树种暂定为榆树、柳树;造林时间计划为3月12日至3月13日;造林采取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植树的方式开展。三乡一镇义务植树由各乡镇、各村组织干部群众自行选择合适地块进行造林。义务植树造林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2、城乡绿化工作
县直独家独院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进行绿化。乡镇 *** 所在地绿化。主要在三乡一镇 *** 各单位院内,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空地进行绿化,重点成活率高的柳树、榆树、新疆杨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栽植部分经济林木。各村号召村民在房前屋后选择合适地块进行绿化。
(二)工程项目造林
1、重点区域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927.3亩;共12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4各点、琼结镇6个点、加麻乡3个点。共栽植苗木157287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新疆杨、榆树、旱柳等。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1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2、防护林建设造林工程
201X年琼结县重点区域造林初稿面积为1770.4亩;共5个点,其中分布在拉玉乡1各点、下水乡2个点、加麻乡2个点。共栽植苗木148392株。主要栽植树种为藏川杨。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3、绿色通道造林项目
(1)继续巩固琼结县泽琼公路及白那段至堆巴“绿色通道”成果,重点开展补植补栽工作。
(2)实施县城至东嘎村、恰玛村至白日村两个绿色通道项目。
工程推进时间: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12月至201X年2月;正式栽植施工201X年3月至4月底;竣工验收时间201X年5月份,成活率验收时间201X年8月份。
工程实施方式:按照地区林业局的造林实施相关要求及县项目办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承包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县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及时对全县绿化进度情况、典型事例进行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绿化、理解绿化、支持绿化,营造良好的绿化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保证201X年全县植树造林工作任务顺利实施,由琼结县林业绿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绿化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把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投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管领导要亲临一线,解决难点问题。
(三)承包施工、包乡督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要求,以造林设计书为本,采取承包施工(机井、整地、挖坑、栽植苗木、围栏安装、管护),具体承包方式严格按照《琼结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程序进行邀标施工,除了机井以外,其他建设由琼结县境内的有经验的农牧民施工队进行施工,同时由一名副局长和两名技术人员包乡督导,下水乡及琼结镇由扎西副局长包乡督导;拉玉乡由土登次仁包乡督导;加麻乡由格桑罗布包乡督导。
(四)强化管理,确保质量。按照“三分种、七分管”原则,绿化工作做到数量到质量同步进行,挖标准坑、选规格苗、种责任树,做到苗木入地,管护上马。在苗木、围栏及立柱购置上,按照造林设计书的标准,由县林业局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种植、高标准管理,一次栽植一次成活,确保绿化成果。同时从现有的96名管护人员中抽调责任心强、主动性高、方便管护的护林人员配备到新载幼林区的进行专职管护,确保幼林成活。
(五)落实责任,强化验收。项目实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严格落实各自责任,要把保质、保量、保期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的整个环节,同时201X年8月份,我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县级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逐一验收,具体验收方式及后期措施由县级验收组集体协商来确定。
2017年植树造林实施方案【2】
为全面推进我镇201X年是植树造林工作,进一步巩固三年城乡绿化攻坚成果,根据 《桂阳县201X年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201X全县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工程任务,大力开展森林生态景观提质建设工作,以管护提质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五禁”为抓手,打造树种结构合理、林相优美、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
201X年全镇荒山造林总任务3500亩,封山育林203367亩,矿区复绿点8个15亩,绿化示范村提质改造16个。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 *** 高度重视,书记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任务,人人落实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工作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今年继续实行造林补贴政策,200元/亩。但是树苗不再免费提供。镇 *** 将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和张贴标语,大力宣传荒山造林补贴政策,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对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有利于造林绿化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抢抓季节,快速推进。各村要对照分配的目标迅速行动起来,确保201X年元月底前完成80%的整地栽植任务,3月底前完成全部栽植任务,在201X年5月和10月分别完成抚育管护任务。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为推进造林绿化进展,确保造林质量,镇绿化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对各村造林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在每年5月到第二年11月,督查组对各村造林抚育管护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对任务完成进度快,排名第一的村予以通报表彰。对任务完成进度慢,工作不力,排名倒数第一的村,给予通报批评。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造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它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带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改善生态环境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加速森林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地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它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它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造林乙级资质转让协议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百分之八十五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带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 *** 关于《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限期交纳补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6、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7、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采伐作业要求施工的单位,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更新的造林的单位处以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货主和承运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该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 85%和 80%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戴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