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如何办理”新办--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一、在长春市办理“新办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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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由申请人提供原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复印留存。)
2.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统一用A4纸复印。)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提供饲养兽医师证明原件,双方的用工协议。)
4.一般情况需提供: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购买发票、收容救护处理等文书。提供引种协议或意向书的需提供供货方的驯养繁殖或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原件,或在提供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复印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要素填写齐全。)
6.一般情况需提供: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场所证明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无证的需提供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办理区域不在 *** 通告拆迁范围内。需有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等说明材料,要与驯养规模相适应。)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吉林省如何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我在别的地都回答一遍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了。发给你吧
青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到当地林业部门申报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由当地省林业厅核发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此证办理程序较复杂,要求严格,就是证办下来了,有关主管部门也会不间断实地检查,驯养场每年还要承担一定的青蛙放流义务,增殖自然种群 .
野生动物驯养经营许可证办证流程
一.到本县(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申请,提交书面材料,打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把地址,姓名以及电话号码写清楚。
二.林业局会给你几张表格让你填写,主要的就是“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林业局要求你一定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提供种源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无合法证件的单位,其种源不被认可)。
四.资金证明(最低不能少于5万元,各地区可能因为经济情况而略有差异)。
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是租赁证明,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六.畜牧兽医资格证,也就是说你的青蛙养殖场必须要有兽医师,若是你自己不是畜牧兽医师,可以聘请专业的畜牧兽医师。
七青蛙养殖可行性分析报告,这个必须要写的,也是林业部门是否给你办证的主要依据。
八.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3张。
九.林业局领导会现场到你的养殖场拍摄照片,规模也是决定你是否能顺利办证的主要原因。
因为是保护动物,要买卖运输的话要办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
审批流程是这样的: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审批
办事机构
森保站
申报条件
需要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理所需证件
1、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运输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2、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办理流程
当事人申请—区森保站受理—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局审核—审批(—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
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按成交额的4%向供货者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非重点收取2%管理费。
2、运输证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
提交材料
3、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运输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4、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办理地点
当地林业局
办理期限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希望能采纳!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第九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依据。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一)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二)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大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四)国有林场的林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第十四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没收和移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 *** 应当保证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市)、区人民 *** 给予补偿。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第十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第十七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第十八条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驯养方案;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行政执法。
海关、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铁路、道路、航空以及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资质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护。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九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第十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
(一)波罗湖自然保护区、九台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三)太平池国家湿地公园;
(四)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
(五)新立城、双阳水库、长春西湖等水库库区;
(六)国有林场的林区;
(七)经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八)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
在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陆域边界设置区域标识。第十三条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