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公司要什么资质
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这个资质办理难度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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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这个资质是要经过消防局的检测才有的,办理难度是很大的,所以林业局防火通道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 *** 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 *** 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 *** 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 *** 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
集体林场每年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第八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 *** 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第九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区)人民 *** 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 *** 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 *** 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条 各级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 *** 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 *** 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织群众联防。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交界的林区,以及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 *** 确定联防单位,协调建立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省际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双方协议执行。第十四条 重点林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扑火队员从现有林业职工中选配。
林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及非林区的有林单位,要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扑火队。第十五条 林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可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人员,有权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人员入山,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证件并佩戴明显标志,文明执法。
消防资质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消防资质办理流程: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一百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企业在办理消防资质的时候需要具备以下的一些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办理消防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资金和人员标准消防一级资质要求,
(一)企业主要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五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十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三十人。
(二)消防二级资质人员的相关要求: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六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二十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二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长春市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草原防火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草原使用权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草原位置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需标明坐标并标明四至界线。)
4.一般情况需提供: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填写说明填写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防火资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防火资质,保护森林资源吉林省长春市林业防火资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城市市区的园林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 *** 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人民 *** 年度考核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的领导组成。
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第十二条 林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构,承担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技术保障任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并建立联防制度。
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第十五条 有直属林场的市(州)人民 *** 、林区的县级人民 *** 和国有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半专业扑救队伍或者群众防火队伍。
其他在林地上开展各类经营、管理、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和应急物资储备;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和训练、演练;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五)专职扑火队员、瞭望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航空护林;
(七)森林防火巡查和值守;
(八)其他直接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七条 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森林防火期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 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应当报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