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资源监督调研报告
1---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于1999年9月18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吉林市林业监管资质,于1999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一九八八年全省有林地面积623万公顷吉林省吉林市林业监管资质,除少量人工林外,几乎全部是天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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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占有林业用地0.47公顷,人均占有有林地0.27公顷,均比全国人均占有高
l倍以上。森林覆盖率35.9%,居全国第五位。森林蓄积量是7.6亿立方米,列全
国第六位,木材生产量占全国第二位。此外,宜林荒山荒地面积大,是潜在的森林
资源。吉林省森林资源有其独特的优点。一是树种繁多,珍贵树种丰富。在全国植
被区划中,属于温带针阔叶混交林带,因而品质优良、经济价值高。树种十分丰富
,比大兴安岭和小兴安岭林区种属成分丰富,特别是长白松(美人松)是世界上罕见
的稀贵树种,仅为吉林省所特有。二是森林的生长量和蓄积量高,全省有林地平均
每公顷生长量约3立方米左右,比全国平均数高1立方米还多;有林地平均每公顷蓄
积量约110立方米,比全国平均数高30多立方米,而且天然林占绝对优势。但是,
由于长期不合理地过量采伐,人工造林又树种单一,珍贵树种和优良材质树种的面
积和蓄积量明显减少。林种组合也不合理,用材林比重大,约占80%左右,居绝对
优势;防护林占5-6%;特用林占4-5%;经济林和薪炭林合计不到5%。在林龄构
成上,幼龄林面积处于劣势,中龄林面积处于优势,成熟林面积又在急骤减少,而
且采伐量超过生长量,长此下去,经过一定时期,可采资源就有枯竭的可能。因此
,今后要把功夫用在中、幼龄林的抚育管理和整个山林的合理采伐上。
在吉林省广大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密布着大片大片的茂密的森林,它们是吉林
省的另一项巨大资源。吉林省是全国重要的林区之一。全省林业用地面积876.9万
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6.8%。全省活立木总蓄积量为7.11亿立方米,森林
覆盖率为35.9%,占全国第六位。由于开发历史的不同和地形、气候的差异,吉
林省森林的分布很不平衡,主要分布在东部长白山区。长白山、老爷岭、张广才岭
、哈尔巴岭、吉林哈达岭以及松花湖以北,茫茫林海,滚滚松涛,连峰续岭,绵延
千里,素有"长白林海"之称。这里的森林植物带,因为气候冷湿,降水量丰富,适
宜林木生长,属典型的中温带森林区。长白山区树木种类繁多,经济价值较高的林
木就有100多种。针叶林以红松、云杉、冷杉、黄花松为主,阔叶林以水曲柳、黄
菠萝、胡桃楸、枫、桦、紫椴、糠椴、色木、青楷槭、榆、山杨为最多。长白山区
的森林大都为针阔叶混交林,其中阔叶树稍多于针叶树。针叶树中,红松分布最广
,约占二分之一。红松又称"果松",树身高大,一般在30米以上,可谓长白林海之
冠。其次为云杉和冷杉,主要分布在海拔1000-1800米地带。树干笔直,出材量高
,木质多呈白色,故人们通称其为"白松"。它常与红松混生。再次为黄花松,其性
好低湿,山谷低坡地带皆密生此树,是长白林海中特有树种,生长快,树势雄伟,
冠形规整,因为秋冬落叶,故人们又称"长白落叶松"。另外,还有一种以其亭亭玉
立的树干、绮丽优美的树冠而被人们誉为"美人松"的长白赤松,数量较少,多混生
于长白林海之中。红松材质精美,富树脂,耐水湿,不易腐蚀,在经济用材中声誉
最高,可供建筑、架桥和制造家具之用。云杉、冷杉色白质软,纹理条直,易于加
工,为建筑和家具良材,又是高级造纸原料。黄花松质重而坚实,抗腐力强,是制
造枕木,充作桥桩、电柱,乃至建造房屋的良材。长白赤松是北方理想的庭院绿化
观赏树种。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是长白林海中著名"三大硬木"树种。它们木质
坚实,纹理粗大美丽,是工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的理想用材。紫椴木质轻软
细密,是制造胶合板的重要材料。白桦树皮质地柔韧纤细,光泽明快富弹性,是长
白木画的原料。这些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以及采伐迹地上营造起来的人工林,不仅
每年为国家提供了几百万立方米的木材,而且为本省采伐、制材等工业的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3---吉林省森林资源概况 (2006年)
吉林省是中国的重要林业基地,森林覆盖率高达42.5%。现有活立木总蓄量86089万立方米,列全国第6位。长白山区素有“长白林海”之称,是中国六大林区之一,有红松、柞树、水曲柳、黄菠萝等,种类繁多。“长白松”为长白山特有的珍稀树种,因其树干挺拔、树皮鲜艳、树形娇美而被称作“美人松”,并列入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森林覆盖率达42.5%林业年创经济价值220亿元
近20年来,我省林业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省委、省 ***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建设、再造秀美山川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高度统一,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速林业现代化进程。吉林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生态建设和林业经济建设都硕果累累,据测算,全省林业年创经济价值达220亿元。
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全省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十年绿化吉林大地、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生态系统功能显著增强。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有林地面积达到12075万亩,活立木蓄积达到8.6亿立方米,分别比1983年提高8%、23.6%和12.8%。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九五”以来,全省重点林业工程累计完成投入45.6亿元,造林种草1405.8万亩,是建国以来投入建设总量最高的时期。全面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共完成退耕地及荒山荒地造林575.8万亩,兑现粮食0.95亿公斤,使13.4万户农民受益,为28万个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转移就业机会。深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程区累计调减木材产量170万立方米,完成造林172.5万亩,分流安置职工11.2万人,使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开始出现良性演替趋势。“三北”防护林经过三期建设、四期启动,累计造林775.5万亩,庇护农田3700万亩,基本形成了大型的防护林体系。创造性地在西部生态脆弱区实施了生态草建设工程,成功地探索了乔、灌、草结合的植被恢复模式,累计完成生态草建设320万亩,有望于今年底提前6年超额完成生态草治理任务。
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有效维护了资源安全。以限额采伐和“三个总量”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森林资源实现了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年净增长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实现连续23年无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受害率仅为0.04‰,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国家林业局的表彰,并在全国推广了我省经验。森林病虫害防治水平迅速提高,全省病虫害发生面积逐年下降,防治率由80年代的35.5%提高到70%。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全省共有各类保护区和森林公园57个,总面积达到6315万亩。依法治林水平明显提高,1983年以来,我省颁布实施了近30部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林业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森林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呈下降趋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林地、林木资源管理得到普遍加强。
生态林业的建设推动了可持续发展,20年的保护和开发促进了不断发展的林业经济,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依托得天独厚的森林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林地经济、矿产资源开发、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初步形成了木制品、药品、森林食品、矿产品等一系列林产品加工体系,林业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增长点。截至目前,全省林业拥有固定资产40.4亿元,累计生产木材已达1.2亿立方米,实现利税77.3亿元。据统计,2003年,林农年人均收入中有1970元来源于林业,占总收入的65.8%。全省依托于林业生存发展的人口已超过350万人,围绕森林资源开发形成的经济总量已超过830亿元。
4---吉林省林业资源与保护 (2007年)
吉林省位于东北地区中部,地理位置独特,自然条件优越,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的省(市、区)之一。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及相关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我省在森林防疫、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林政执法、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力度,使森林保护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森林防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是生态林业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林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防治、检疫对象的普查及除治工作,最大限度的保护森林资源,为林业发展保驾护航。我省是林业大省,也是森林病虫鼠害的常发区和重灾区,每年都有40余种森林病虫鼠害危害树木。病害主要有落叶松落叶病、枯梢病,五针松疱锈病,杨树烂皮病、溃疡病等;毁灭性森林虫害如栗山天牛、杨树天牛、日本松干蚧,常发性种类如落叶松毛虫、兴安落叶松鞘蛾、杨二尾舟蛾、杨柳毒蛾、黄刺蛾等种群相对平稳,偶发性种类如落叶松叶蜂、分月扇舟蛾、舞毒蛾、栎毒蛾等;森林鼠害主要危害未成林造林地。
全省共有各级森防机构81个,其中省级森防检疫站1个,市(州)级森防站9个,省直国有林业局森防检疫站8个,其余为县(市、区、局)级森防检疫站。配备人员550余人,专职检疫员330余人。已有55个站建设为国家级森防标准站。
森防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目标管理、工程治理等项工作,强化森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每年森林病虫害防治率达75%以上,森林病虫害调查检测监测覆盖率达85%以上,产地检疫率90%以上。
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林业“三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保护森林陆地生态系统和人民群众的植树造林成果,促进林业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省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全省80个县级森林火险单位中,属于一级森林火险单位的有41个,占总数的51%,二级19个,占24%。高森林火险林分面积达610多万公顷,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76%。我省东与俄罗斯接壤,东南部以图们江、鸭绿江为界与朝鲜相望,边境线长,防御边境林火烧入烧出任务也相当繁重。
全省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92个、成员1998人。其中,吉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副省长杨庆才担任总指挥,下设副总指挥和成员26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厅,并建有指挥中心。森林防火办公室92个、691人,防火检查站733个、2294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241支、5097人,义务森林消防队8349支、323960人,专职护林员10028人、 *** 12106人。
现有了望台492座,有线电话318部,微型计算机147部,图文传真机115部,无线电台和对讲机7993部,森林消防车辆1821台,风力灭火机4885台,物资储备库306座,防火公路3183公里,防火隔离带20814公里。开通森林火情报警公众电话“96009”共47个接警服务点。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全社会抓保护、全民搞防火、各级 *** 负全责”的原则,各地普遍坚持实施“全面预防,快速反应,重兵扑救,万无一失”对策,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狠抓严管,使防、扑火能力逐年提高。到2000年底,对比1981年前后两个20年,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由8754次下降到2114次,下降了76%;受害森林面积由17.2万公顷下降到0.6万公顷,下降了96.5%;森林火灾控制率由19.7公顷/次下降到2.7公顷/次,下降86.3%,共减少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到2002年已胜利实现全省连续22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前正在向新的更高目标努力。
森林公安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障林业改革和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的任务。随着生态环境建设步伐的加快,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十分繁重。依据国家林业局严打整治斗争部署和我省毁林、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持续发生的形势,从2001年至今年春在全省林区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相继开展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集中统一行动,“破案攻坚战”、“林海旋风”、“猎鹰行动”、“森林利剑”等一系列专项斗争,确保林区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使各项犯罪活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有效地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
吉林省有陆生野生动物436种。其中鸟类326种、兽类80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3种,约占我国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17.5%。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75种,东北虎、豹、梅花鹿、东方白鹳、丹顶鹤、白鹤、大鸨等一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在国际濒危物种的拯救与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吉林省有野生植物3890种,占我国野生植物种类的13%。
通过多年建设,我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地方性自然保护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面对濒临枯竭的野生动物资源及愈加强烈的社会需求, 1996年起,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实行全面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长白山、向海、松花江三湖等自然保护区实现了“一区一例”;林业系统主管的省级以上森林和野生动物、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6处,总面积215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其中长白山、向海、莫莫格、龙井天佛指山4处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白山保护区1980年加 *** 合国“人与生物圈”保护网,并在1994年与向海保护区一起,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评为具有国际意义的“A”级保护区。通过保护全省典型的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特别是有效保护了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林业系统主管的省级以上的森林公园24处,总面积200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0.5%。各森林公园和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不断加大投入,加大促销力度,提高旅游品位和服务质量,接待游客人数和收入持续增加。仅2002年,全省森林生态旅游接待游客突破35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1.2亿元以上。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上,注重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还积极扶持发展野生动物饲养繁殖事业,提出了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的原则。目前,共兴办野生动物养殖场7000多户,饲养梅花鹿、马鹿22万头、黑熊2600多头。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 *** 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动物和植物。第四条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 *** 应把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作为维护生态平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远任务,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法律、法规授权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基层林业组织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界定各级 *** 和森林经营单位的责任。铁路、交通、厂矿等有林单位应落实护林责任,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制定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长远规划,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森林分类保护经营,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长远规划,编制森林分类保护经营方案,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第八条 松花湖和大中型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采伐,禁止皆伐。
河道两侧、天然沟壑等易造成水土流失地方的林木禁止采伐。第九条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降低森林资源的总体消耗。
禁止采伐黄檗、刺楸等濒于灭绝的珍稀树木。
禁止采伐水曲柳、紫椴、胡桃楸、红松等珍贵树种的中幼龄树木。第十条 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放牧、砍柴,在其它林地放牧须有专人管理。
禁止毁林喂养牲畜、采砂、取土、修坟墓、建房屋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非法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第十一条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
利用林地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定有偿使用协议,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采取议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林地有偿使用获得的收益应用于培育和保护后备森林资源。第十二条 依法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应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和有偿的原则,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十三条 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
(三)双方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 *** 办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
(四)双方签定转让合同。第十四条 市县所属的国家、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转让森林面积在1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30000棵以下的,由县级人民 *** 审批;转让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50000棵以下的,由市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越冬的赤麻鸭、绿头鸭、鹊鸭、秋沙鸭、鸳鸯和绿鹭等水禽的重点保护。
禁止非法采剥黄檗树皮等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植物。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案发地县(市)人民 *** 调查核实后,给予当事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六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涂改、伪造、买卖和转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禁止非法收购、加工、销售和运输木材。第十七条 在林区村、社和森林腹地内,禁止设置木材经营、加工点。农村建房需要加工木材的,应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加工点进行加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吉林省吉林市林业监管资质,发挥森林吉林省吉林市林业监管资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吉林省吉林市林业监管资质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第四条 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 *** 应核发证书。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五条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 *** 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第十六条 林木的采伐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禁止超限额采伐。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三条 各级人民 *** 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四条 各级人民 *** 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 *** 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 *** 设专职或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五条 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桠、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 *** 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市(州、地)可设立林业科学研究所,县(市)可设立实验林场,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实验、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第七条 护林、育林、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级人民 *** 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第二章 林权管理第八条 省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和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 *** 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全民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 *** 的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这些单位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 *** 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长期不变,允许继承、转让。
(五)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共同营造的林木,为共有林木。
(六)在全民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现在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权归当地 *** 指定的部门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确定林权归属。第九条 林地要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规定或协议,享有林地使用权,不具有林地所有权。第十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统一制发林权证件作为林权凭证。国营林业局的《林权证》,由省人民 *** 颁发;森林经营局的《林权证》,由市(州)人民 *** 颁发;地方国营林场的《林权证》,由县(市)人民 *** 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林权执照》,由当地县(市)人民 *** 颁发。第十一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以上人民 *** 处理。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