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能接多少项目?
1.目前全国有五千多家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承接全国百分之70的林业调查等项目,如果还不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在将来的5年之内将会完全饱和,那时候蛋糕也就只剩渣了,这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2.是我一个很好的客户对我讲的一句话所带出的一个问题,当时对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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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工,现在我们已经拿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了,现在我们本市就有8家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整体我们市就已经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项目已经分完,新进的基本是很难分到蛋糕,想要在另外一个没有饱和的地方再申请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这样可以发展更多的业务,这样的方式确实是可行的,因为当一个房间的蛋糕没人的时候就很大一个,但是慢慢的有人进来就会吃掉一点,越来越多人就会把蛋糕吃完,每天都只有一个单位, 那后面的人也就进不来吃蛋糕了,因为在里面的人已经是不愿意出去了,新进来的也进不来了,所以说现在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重要性。
3.接下来我们来看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标准:
一,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这个就是中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丙级资质标准,办理这个资质对于没有经验的企业来说的话难度是挺高的。建议要办理最好就是找个有经验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长春市林业工程职称发证时间
职称评审完一般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取得证书。职称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的申报时间每年只有一次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一般都是在1-6月份开始受理材料,6到8月上交材料,进入初审阶段,9到12月是复审、评审、答辩阶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结果,3到4月证书下发。整个流程走下来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长春,简称长,古称喜都、茶啊冲,别称北国春城,吉林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长春城市群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和重要的工业基地。截至2020年,长春下辖7个区、1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总面积24744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1日,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长春市常住人口为9066906人。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改善生态环境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加速森林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地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它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它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最新消息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百分之八十五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带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 *** 关于《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限期交纳补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6、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7、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采伐作业要求施工的单位,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更新的造林的单位处以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货主和承运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该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