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
长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 规章的决定(2020)
一、对下列 *** 规章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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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第三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郊区房产管理部门”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地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门”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三)《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六)《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1.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修改为“林业和园林”。
3.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公用”。
(七)《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八)《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 *** 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民族宗教、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申请人信息核对提供真实、完整信息。”
2.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在监狱内服刑或者在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的”修改为“在监狱内服刑的”。
(十)《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3.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4.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6.将第二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将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水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4.将第三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了市人民 *** 关于《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
1、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限期交纳补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下的罚款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长春市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的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6、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7、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归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采伐作业要求施工的单位,由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更新的造林的单位处以相当于更新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9、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货主和承运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或者加工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该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 85%和 80%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戴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吉林省林业全面禁止采伐林场职工怎么生存?
要实现产业转型,主管机关会有相应的措施与政策出台的来支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
新闻链接:《吉林应对重点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加快林业转型》
2015-01-12 14:51:26 华夏经纬网
新华网长春1月12日电(记者齐海山、高楠)随着东北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的日益临近,吉林省近年来通过依托林业科技,盘活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走出了一条林业转型绿色发展之路。
作为我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吉林东部长白山区素有“长白林海”之称,既是我国重要的商品材基地、林业产业基地、木材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又是国家东北生态屏障。全国五大森工集团中,吉林省坐拥吉林森工、长白山森工两席。近年来,吉林依托科技,扩大林业经济增值空间。
在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林场,成片的樟子松上长出了红松新穗。“樟子松嫁接红松,三年后就可以结松塔,十年后就能达到盛产期。”林场副厂长才巨明说。
近年来,长春市已营建樟子松嫁接红松林1770亩。才巨明说,嫁接后,红松还可在土壤瘠薄的向阳陡坡、沙地、碱地等地区生长,既能改善和丰富生态资源,又能扩大林业经济的增值空间。
这些嫁接后的千余亩红松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7年后,每亩红松的松籽产值可达1320元,成为当地林农增收的支柱产业之一。
在依靠科技转型的同时,吉林还推出林区观光游、漂流探险游、草原湿地游以及北国狩猎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先后投资30多亿元,初步形成了“吃、住、行、游、购、娱”配套的林业生态旅游服务体系。2013年,吉林各生态旅游区接待人数达到900万人次,社会综合收入近60亿元。
另外,依托长白山区丰富的森林和中草药资源,吉林发展林下特色经济,打造了野山参、五味子、食用菌、林蛙等主导产业,使林下经济成为林业转型发展的新亮点,林业职工致富的主渠道。
去年5月,长白山森工集团与中国医药集团强强联合,共同致力于打造长白山中药材旗舰品牌。1953年建局的黄泥河林业局,林场职工实现了由伐木工人向中药材种植工人的转型。2014年全局薇菜种植面积2250亩,职工种植户达705户,年产值1600万元,户均年纯收入近2万元。
黄泥河林业局党委书记宋利波说,中药材产业带动林下经济发展,将成为林业职工增收、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