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林地许可证包括临时用地吗
不包括。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林地许可证是不包括临时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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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他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 85%和 80%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戴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按照国家林业局35号令规定:国家二级公益林是否可以建光伏电站
形式不容乐观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现在国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的天保工程覆盖面会越来越广,所有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的公益林都将被保护起来,尤其现在国家对生态保护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高,光伏发电这类项目需要占用不少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的林地,所以需要严格控制,若需要,首先还是要和省市县的林业部门咨询,是否会有这类项目的指标,在规划和施工的时候尤其注意不要有超审核占用,异地占用,以及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临时使用林地可以延期吗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2号)以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法。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 *** 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划拨用地手续。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35号令资质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2、用材林:同防护林。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森木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参照《**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法》(市 *** 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九、本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十、本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不适用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林木。十一、本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使用林地申请立项有时效
有效期2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对建设项目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