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长春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春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是2016-04-01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景阳小区18栋712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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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6MA0Y4FNR8G,企业法人王淑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长春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林权收储管理服务,林木育种、育苗(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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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经费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绿化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七条 经市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 *** 公布后,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第八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生长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园、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管护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
(二)生长在各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所在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四)生长在居民居住区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 *** 确定的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
(五)生长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乡(镇)人民 *** 负责保护和管理。第九条 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管护责任及奖励办法。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变更后的古树名木管护单位或个人重新签订责任书。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照古树名木技术规范进行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长势衰弱、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应当设定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针叶树为树干以外10-15米范围;阔叶树为树冠垂直投影内范围;古树群(5棵以上)周围应当根据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并按规定缴纳古树名木补偿费。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经市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禁止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摘取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树叶;
(四)淹渍树根、封砌地面、遮挡日照等;
(五)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六)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柴垛等物料或者倾倒垃圾、溶盐雪及其它污染物;
(七)损毁保护标志及设施;
(八)其它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移植树木总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由于擅自移植造成古树名木及相关环境景观损害的,按照移植树木总价值的10倍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