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2003年有买断的吗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2003年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是有买断的。2003年,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开始了买断改革,买断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林业生产效益,改善林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买断改革的实施,使抚松县松江河林业局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更加有效,林业生产效益也有了显著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改善。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吉林省吉林市林业工程资质改革的吉林省吉林市林业工程资质改革,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吉林省吉林市林业工程资质改革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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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吉林省吉林市林业工程资质改革: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 *** 第40号令 市 ***
2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 *** 第43号令 市 ***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 *** 第53号令 市 ***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 *** 第56号令 市 ***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 *** 第73号令 市 ***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 *** 第74号令 市 ***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 *** 第84号令 市 ***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 *** 第102号令 市 ***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 *** 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 ***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 ***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 ***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 ***
7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 ***
8 吉林市人民 *** 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 ***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 *** 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 *** 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 *** 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 *** 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 *** 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 *** 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第一一七号)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 *** 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 *** 按照省委、省 *** 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章、文件予以废止。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 *** 决定,第一批废止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及市 *** 部门文件目录(54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市 *** 规章、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市 *** 部门文件目录(266件)
##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文件名称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
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
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
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
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
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
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
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
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
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
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
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
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
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
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
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
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
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
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
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
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
复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
转让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文号
吉市政发[1991]14号
吉市政发[1991]21号
吉市政发[1991]12号
吉市政发[1992]59号
吉市政发[1992]60号
吉市政发[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 *** 规章的决定(2021)
一、修改省 *** 规章9部
(一)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将第十一条中的“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三)对《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省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
(四)对《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
(五)对《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六)对《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 *** 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 *** 制定。”
(八)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
2.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岗位证书的,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九)对《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2.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将第六条中的“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 *** 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5.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6.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7.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此外,对以上修改的省 *** 规章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