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集团与吉林省林业厅的关系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吉林森工集团”)是我国四大森工集团、全国制造业500强及吉林省十大企业集团之一,辖区位于吉林省长白山林区,素有“长白林海”的美誉,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基地。中国吉林森工集团前身为1950年成立的东北采伐公司,1994年经国家三部委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2006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森工集团前身是吉林省采伐公司,始建于1950年4月,主要管理国有森工企业,隶属于东北森林工业局。1952年8月,改为由东北人民 *** 林业部直接领导。1954年6月改称吉林森林工业管理局,直属国家林业部领导。由于历史原因,森工集团与吉林省林业厅从1958年5月开始历经了三合三分的发展历程,直至1993年,国家进行首批57户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经省 *** 同意、国家三部委批准,吉林森工集团于1994年3月正式运营,正厅级建制,直接隶属省 *** 管理。2004年,吉林省成立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吉林省 *** 行使对集团的出资人职能,集团成为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大企业集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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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林业的管理,促进乡村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林业是指依法确认属于集体、个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以及对其资源进行的保护、培育和利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林业的管理。第四条 乡村林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林业工作。
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乡村林业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工作总站负责本辖区乡村林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乡村林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工程建设。
(四)负责乡村森林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指导、检查乡(镇)林业站的工作。
(六)组织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负责本乡(镇)的乡村林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乡村林业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森林资源调查和档案管理。
(三)核定并落实乡村林业的年度采伐指标,依法检查、监督本乡(镇)的林木采伐、运输和销售。
(四)受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批准和管理单位、居民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采伐。
(五)按职责分工搞好林政管理、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六)传播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抓好乡村林业经营体系建设。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第二章 林木、林地权属第八条 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报县(市)、区人民 *** 核发《林权执照》,作为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乡村林业用地,所有权归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乡村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确认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 林木按照发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自留山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个体、团体投资营造的林木或通过拍卖获取的林木归个人、团体所有。
(三)承包山的林木按合同规定享有权益。
(四)乡村林场经营的林木和依法确认为集体组织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联营林场的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合作、合资林场的林木按投入资产、资金比例确定林木所有权,股份制林场林木归投资者所有。
(六)房前屋后、田边地头林木归种植者所有。
(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范围内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者所有。
(八)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种植的树木,归提供苗木的集体所有。义务植树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划定所有权。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乡村的植树造林应在县(市、区)乡(镇)人民 *** 的统一领导下,按下列规定组织营造: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集体组织营造。
(二)农田防护林,乡村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水库周围,由乡(镇)人民 *** 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三)驻乡村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应绿化的造林地,由本单位负责营造。
(四)村屯周围可绿化的造林地,零星分散的宜林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营造。
(五)各种形式的林场经营区、承包山的造林,由经营者组织营造。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在采伐时预留苗木款。第十三条 乡村造林绿化要积极推广应用造林绿化新技术,严格执行造林规程,并建立造林包保责任制,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合理安排林种、树种,适地适树造林,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水平。第四章 资源管理第十五条 乡村林木的采伐量,应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应本着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达,应优先安排抚育、低产林改造的使用。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吉林省吉林市林业资质合作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吉林省吉林市林业资质合作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第四条 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吉林省吉林市林业资质合作: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吉林省吉林市林业资质合作;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 *** 应核发证书。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五条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 *** 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