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第210号)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 *** 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10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 *** 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 *** 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序号规章名称令号实施部门1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63号令民政局2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75号令公安局3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103号令林业局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106号令计生委5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21号令公安局6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147号令民政局7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168号令审计局8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6号令房产局
附件2:
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2]6号市 *** 办公厅2.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3]27号市 *** 办公厅3.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5]10号市 *** 办公厅4.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5]44号市 *** 办公厅5.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12号市 *** 办公厅6.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吉林市人民 *** 通告(2006年4月17日)市 *** 7.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18号市 *** 办公厅8.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98号市 *** 办公厅9.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函[2008]30号市 *** 办公厅10.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吉林市人民 *** 通告[2008]2号市 *** 11.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号市 *** 办公厅12.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9]6号市 *** 办公厅13.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9]66号市 *** 办公厅14.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6号市 *** 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 *** 规章的决定(2021)
一、修改省 *** 规章9部
(一)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将第十一条中的“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三)对《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省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
(四)对《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
(五)对《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六)对《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 *** 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 *** 制定。”
(八)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
2.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岗位证书的,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九)对《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2.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将第六条中的“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 *** 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5.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6.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7.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此外,对以上修改的省 *** 规章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