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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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 *** 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10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 *** 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 *** 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序号规章名称令号实施部门1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63号令民政局2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75号令公安局3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103号令林业局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106号令计生委5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21号令公安局6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147号令民政局7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168号令审计局8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6号令房产局
附件2:
废止的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2]6号市 *** 办公厅2.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3]27号市 *** 办公厅3.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5]10号市 *** 办公厅4.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5]44号市 *** 办公厅5.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12号市 *** 办公厅6.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吉林市人民 *** 通告(2006年4月17日)市 *** 7.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18号市 *** 办公厅8.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98号市 *** 办公厅9.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函[2008]30号市 *** 办公厅10.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吉林市人民 *** 通告[2008]2号市 *** 11.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号市 *** 办公厅12.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9]6号市 *** 办公厅13.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9]66号市 *** 办公厅14.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6号市 *** 办公厅
我们之前办理的林业资质撤销了,还有剩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嘛?
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我们之前办理的营业资质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了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还有很多林业工程师职称在公司,这些还有用吗?我容易翻起来这个可能。还是有用处的。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一、废止《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二、废止《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条例》。三、废止《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四、废止《吉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五、废止《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六、废止《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七、废止《吉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八、废止《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条例》。九、《吉林市统计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的调动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应征求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十、《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建设项目批准后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2.第十七条第三项“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修改为“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3.删除第十八条“从事取水工程施工的单位,施工前其资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十一、《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七条“林业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村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
绿化工程建设应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删除第三十六条“全民义务植树基地被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地手续外,须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林权单位收取的林地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补偿性建设。”
3.删除第三十七条中“(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拒不补建、重建的,收取补建、重建所需费用2倍的绿化资金,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绿化。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义务植树基地的,限期退还,赔偿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1.删除第十三条“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
(三)双方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 *** 办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
(四)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2.删除第十四条“市县所属的国家、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转让森林面积在1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30000棵以下的,由县级人民 *** 审批;转让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不含本数)公顷以下或者林木棵数50000棵以下的,由市人民 *** 审批。”
3.删除第十七条“在林区村、社和森林腹地内,禁止设置木材经营、加工点。农村建房需要加工木材的,应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加工点进行加工。”
4.删除第十九条第(八)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林区村、社和森林腹地内设置木材经营、加工点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木材价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十三、《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1.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2.删除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平面位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以及变更登记手续。”
3.删除第五十四条“因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并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未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签订租赁合同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中“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未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签订租赁合同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及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属于民事权利确认、行政机关正常业务或监督管理事项的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未纳入审批事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执行或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市 *** 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四、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附1吉林省吉林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吉林市人民 *** 公布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9项)
部 门序号审 批 项 目 名 称备注国资委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2国有资本处置审批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
4市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5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审批 教育局
6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7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科技局 8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科技秘密的审批民委(宗教
局)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准资格及换发 *** 食品标识
公安局
10对等、非对等国家签证申请审查11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查12外国人居留签证1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证审批14边境管理区及往来港、澳、台通行证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16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在特定地区实施爆破作业
的审批
17特种行业登记证1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19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及焰火燃放许可审批20核发民用枪支持枪、配购证件及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21城市拆迁爆破单位及工程项目审批2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3军工产品储存库技防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
验收
25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26建筑工程位置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核27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危险物品通行证核发2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许可3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32暂住证核发33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工商注册及年检前)消防安
全审核
民政局
34建设墓地审核3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6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财政局
37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38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9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40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审批4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票据购领证的申领42罚没票据领用证的申领4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44一般增值税退税及预算收入退库审批4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相关登记、审批46国有划拨供地使用权审批47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人事局
48市人才交流会审批49
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发证、年检、变更、注销、登记及人才
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发证
50市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劳动局
51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52外国,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就业许可证53职业介绍机构审批5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55工伤认定56职工退休审批57工资总额审核 国土局
58建设用地审批59占用集体土地审批6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证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
赁、抵押审批
61矿山企业采矿权审批6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63建设用地预审64土地使用权登记(初始、变更、注销、抵押)65小型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66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建委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8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7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