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森林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系指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木包括乔木、灌木;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实施科技兴林,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六条 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内由区人民 *** 指定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级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 *** 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及有关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地方林业发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人民 *** 对林业的投资、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金、造林绿化专项基金、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和收入的资金组成。
地方林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培育林木良种和造林、森林保护支出、林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林业综合开发和多种经营等。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 *** 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考核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时,必须兼顾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倡发展生态经济林业。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植树造林提供指导和服务。乡级人民 *** 应当保证一定数量的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植树造林;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单位负责造林。不能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绿化任务书。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造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承担。
各级人民 *** 应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地、荒滩、荒坡、荒沟上植树造林,其林权归造林者所有。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做到因地种植、精心栽培、适时抚育、合理密度、加强保护。当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后保存率应当分别达到 85%和 80%以上。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预防火灾、报告火情、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农村专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 *** 提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 *** 委任,并颁发证书,佩戴标志。护林员要与乡级人民 *** 签订责任状。护林员的报酬由乡或者村林业收入中支付,林业收入不足或者暂无收入的,由当地乡级人民 *** 解决。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2019了加强森林管理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2019,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2019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三条 各级人民 *** 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四条 各级人民 *** 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 *** 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 *** 设专职或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五条 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丫、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 *** 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以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市(州、地)可设立林业科学研究所,县(市)可设立实验林场,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实验、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第七条 护林、育林、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级人民 *** 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第二章 林权管理第八条 省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和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木,以及其他按照 *** 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全民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 *** 的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这些单位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 *** 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长期不变,允许继承、转让。
(五)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共同营造的林木,为共有林木。
(六)在全民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现在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吉林省长春市林业资质2019;没有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权归当地 *** 指定的部门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确定林权归属。第九条 林地要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国家规定或协议,享有林地使用权,不具有林地所有权。第十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统一制发林权证件作为林权凭证。国营林业局的《林权证》,由省人民 *** 颁发;森林经营局的《林权证》,由市(州)人民 *** 颁发;地方国营林场的《林权证》,由县(市)人民 *** 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林权执照》,由当地县(市)人民 *** 颁发。第十一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以上人民 *** 处理。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2019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第四条 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 ***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 *** 应核发证书。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第十三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保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禁止向林业经营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五条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 *** 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