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22年有退林还耕政策吗
据江苏省 *** 官方发言,有的。
各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08号)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收入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资金安排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其中,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及标准补助;国土绿化支出按国家下达造林面积、林业贷款贴息情况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国有育苗单位生产能力等因素分配;湿地等生态保护按我省重要湿地数量及监测任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类型和防治任务,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在国家项目储备库的入库排序等因素确定。
二、相关管理要求(一)请各设区市、县(市)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将资金和相应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按林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简要实施方案)的,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编制,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三)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区域绩效目标表待后续资金到位后一并下达。
2023年南京林业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京林业大学是省教育厅主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人才队伍,优化师资结构,南京林业大学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协作,敬业乐群、廉洁奉公。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9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五)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本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
2023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应届毕业生岗位。
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同期毕业的时间要求与国内应届毕业生一致。
党政管理岗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5年及以上党政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2)中级及以上职称;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副高职称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即197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计算工作经历的基准日期为招聘公告发布之日。
工作经历指正式参加工作经历,不含个人学生时期实习、 *** 工作经历。
(六)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应聘人员通过“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网址:index/f/RCRS_0056(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1.报名、照片上传:2023年3月8日09:00-2023年3月14日16:00;
2.资格初审:2023年3月8日09:00-2023年3月15日16:00;
3.陈述申辩:2023年3月8日-3月16日期间09:00-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2023年3月8日9:00-2023年3月16日18: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节假日顺延)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学校资格初审。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通过初审即报名成功。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要求缴纳报名费而未缴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指定时间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下载、打印准考证。
具体打印准考证时间在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布。
应聘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打印准考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打印中如有问题,与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咨询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25-52616712。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人员填写报名信息时须在“学习及工作经历、研究成果”栏中,写明高中之后学习经历(本、硕、博分开写明,时间具体到月);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写明工作经历(需写明工作岗位,时间具体到月);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写明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和取得时间;写明英语水平考试名称和取得成绩。
因信息填写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的问题责任自负。
南京林业大学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3.招聘博士研究生岗位不设开考比例,招聘硕士研究生岗位的开考比例为1:3。
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告。
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2023年3月17日9:00-16:00登录到江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选择一个岗位报名。
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勿报名应聘:
①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④2023年8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考核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一)考核方式
考试考核方式为:笔试、面试、心理测试。
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岗位所需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或操作技能,不指定参考书目,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满分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岗位招聘人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笔试成绩合格人员如未达到1:3比例,则成绩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并列时,并列考生一并纳入面试人员名单。
如出现入围考生面试确认时放弃面试机会,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面试人员。
进入面试人员姓名、笔试成绩、岗位、排名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网站“公示公告”栏公布。
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后续考核人员视为主动放弃。
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岗位意识、胜任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70分(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
心理测试主要以在线答题形式测试应聘人员心理健康状态和素质能力。
本项为考察项,不计入总成绩。
应聘人员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70分为合格。
总成绩(100分)=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如出现总成绩同分的情况,排序以面试成绩较高者为优先;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同分,采用面试加试确定排序。
(二)资格复审
1.面试前,南京林业大学将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届时在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
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身份证件。
(2)本(专)科、硕士、博士期间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或就读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出具的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证明(须注明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
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1号、12号岗需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的 *** 党员证明。
(4)14号岗需提供英语水平证书。
(5)16号岗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明和所在党组织出具的 *** 党员证明。
应聘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各单位开具的考生证明材料均须真实有效,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应聘和录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情节严重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计算方法确定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在各单项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南京林业大学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和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因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或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或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或其他原因导致聘用岗位空缺时,则在考核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如出现总成绩同分的情况,排序以面试成绩较高者为优先;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同分,采用面试加试确定排序。
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一般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学校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六、招聘政策咨询
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负责回答此次招聘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25-85427294
七、招聘工作监督
南京林业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25-85428753
八、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1.江苏省教育厅
举报信箱:jytrsc@ec.js.edu.cn,
举报电话:025-83335135。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举报信箱:js_sydwgkzp@163.com,
举报电话:025-83230723。
九、技术支持
1.系统注册、登录
2.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25-52616712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岗位表
南京林业大学
2023年3月3日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新成立的公司要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要哪些工程师怎么办理?
初级工程师现在正在评审中,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每年基本同一时间开始,同时准备材料一般高级比中级先收几天,中高级都是一年评审一次,每年6.7.8申报,但是由于需要业绩,论文,高级需要专利都要提前开始准备,新开的公司一般先借一些证,然后慢慢培养自己单位的一些工程师,技工之类的,丰富专业,以后就不需要借证了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 *** 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校贷款办职责是: 、接受各院初步审查、汇总的助学贷款申请,并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贷款申请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2、按期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江苏省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召集成员单位集体讨论,从严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并将贷款申请名单、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 4、建立贷款学生电子档案;
5、及时统计并向上级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如毕业、就业、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转校、升学、留级、死亡等)以及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7、汇总、建立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8、向财务处提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1、协助银行对本校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2、校贷款领导小组、上级贷款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学籍变动情况以及贷款学生的成绩,特别在学生离校前要协助贷款办把好关。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
1、划定本院特困生等级,向校贷款办报送年度贷款计划;
2、接收本院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汇总报送校贷款办;
3、协助校贷款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4、建立本院贷款学生档案;
5、及时向校贷款办上报本院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特别要把好贷款学生的离校关;
6、建立本院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7、加强对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8、协助校贷款办组织毕业离校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9、协助银行对本院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0、校贷款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每年申办一次(目前办理信用助学贷款),每次贷款用于贷款学生一年的助学费用。申请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十天内向所在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新生在报到后20天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报校贷款办。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见证人一(辅导员或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二(同班同学)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定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
第二十四条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要求按时向学校和银行报告工作变动变化情况或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内媒体通报:(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通报:(1)在校生连续9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予以通报:(1)在校生连续15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
4、已毕业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将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在校内媒体通报外,学校将与其家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系,通报其贷款违约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要加盖贷款办公章。
国家对林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我们公司是一家新的林业公司想多了解点国家政策,请各位高手多多指教!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 *** 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 *** 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 *** 设专程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 *** 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 *** 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 *** 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南京林业大学会计专硕录取后相关政策有哪些?
学费标准
学制
1. 学术型硕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除英语笔译(055101)、农村发展(095138)学制为2年,其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学制为3年。
奖助学金
1.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0元,每年评审1次,不限名额和奖励次数,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均可申报获得;
2. 学校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将获得学业奖学金8000元和国家助学金6000元;(2)调剂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将获得学业奖学金4000元和国家助学金6000元;(3)其它学年学业奖学金通过评定发放,奖学金分别为12000元(20%)、8000元(50%)和6000(30%),国家助学金6000元保持不变;
3.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按照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
4.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还可以申请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
5. 学校每年将投入一定经费,作为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并建议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业绩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6. 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家庭或本人遭遇特殊灾害或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疾病等原因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的研究生,学校将采取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
以上就是南京林业大学会计专硕录取有关事项,希望对于报考了此院校的考生能有所帮助,目前,大家还是静待录取通知吧,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