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砍伐证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收费标准是个人、集体林木收取林木价值6%育林基金;国有林木10%育林基金。具体金额需要咨询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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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采伐树木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条例: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林业设计需要什么资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关于绿化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收费标准
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 *** 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3.具体负责发证的单位和上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者提交的依据。凡符合规定的,就及时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凭原证件向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凡火车、汽车、船、排,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木材的,实行一车一证,并详细填写运输工具的型号、吨位及牌照号码,凡联运出省的木材,必须办理全程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中途转运时,应凭起运地的证件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运输工具的证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仅制止。
[1986年4月28〕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6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上管部门规定。
[1987年6月30日〕 *** 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4.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闰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货,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林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1989年8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出售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1989年9月2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293号为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现就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发证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林业部已明确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是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归口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发放和管理出省木运输证的单位原则上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从减少环节出发,在各级林业行政在主管部门内部只能确定一个管理单位,切不能多头来管,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混乱。按照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重点林业(边远)地、市或重要的木材汇集转运他的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但必须经常检查监督,确保发证工作质量。不管是省里发证,还是省里委托地、市发证,各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年向林业部报告一次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情况,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省把确定的发证单位名称、主管负责人及其电话于10月底以前报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处。
2.发证依据
本着既要简比手续,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核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证据。其中别要注意审核和记载足以证明其木材合法来源和符合有关运销政策规定的依据,以及木材检疫证明,努力杜绝非法运输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除这些要求和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外,其他具体的发证依据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部备案。
3.列入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的范围,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对竹林、木柴、木炭、旧房料、诠皮、药材等其他怵产品的运输可以办理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但其出省外运的数量是否纳入控制总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应计入控制总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经林业部批准的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即上一年度结合的数量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便与年采伐限额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应把经批准的本省控制总量分解下达到委托发证的单位。至于出省外运木材的累计数,一是以发证单位进行累计,二是由发证单位填写在《出省木材运输证》的第一联(存根)上。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上所累计的外运数量必须以省里下达的控制总量为限,不得突破。
4.本省产的木材不直接从生产单位调运出省,在省内流通后,再运输出省的,这部分木材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谁核发运输证,其木材数量就从准的控制总量中核减。
5.《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延期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必须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但不重复计算累计数。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请各发证单位在《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栏里按大写数字填写。
[1989年10月4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凭证运输木才有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305号为加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运输、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现就凭证运输木材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林业部委托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对所管辖的森工企业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单位发放和管理木材运输证件。
2.对森工企业运输出省的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本单位的年木材生产总量计划,提出本单位年运输出省、自治区的木材控制总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年的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由林业部核准后执行。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3.从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业运输非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出省,必须持有林业部规定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4.森工企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运输木材,应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件。其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由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参照当地的做法自行决定。
5.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交有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木材的合法来源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木材调运、销售的政策规定。
6.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在内部应指定一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统一的发放管理体系。对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级核发证件。
7.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不结转下年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运输木材者应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8.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9.各森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严,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
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业管理局在向林业部上报出自治区木材控制总量和发证情况的同时,要抄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制度改进发证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0]
365号为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证制度,现将改进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发放木材运输证作为依法监督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执行好凭证运输木材的制度。各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各有关职能单位之间一定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运输总量控制住。
2.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根据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改进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确定发证单位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在内部应确定一个单位管理木材运输证,防止多头管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为便于基层办证,本着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精神,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管理局发证,林业管理局(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委托国营林业企业局或者在国营林业企业局设立代办点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定期检查,经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证发证的工作质量。
3.关于掌握“一车一证”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及请。配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证办法。对批量运输的,原则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发一份运输证的要求掌握。
4.其他问题,仍按林资字[1989]235号、239号和3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3.《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4.《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办林权证有哪些费用
不需要任何费用。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江苏省南京市林业资质收费标准,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
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
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 *** 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
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 *** 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
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 。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怎么办林权证呀,要那些手续
一、如何申请办理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林木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森林 、 林木 、 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 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如何办理林地的征占用手续: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文件,并交纳下列费用。
(一)1、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 *** 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和各人的林权证。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征用或林地单位交纳补植费,林木及其他地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采伐目的、原因、地点、树种树别面积。
2、村委会盖章,乡主管领导审批。
3、林政股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填写采伐登记卡。
4、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
四、如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手续:
1、经营<含加工>者筹建经营加工企业,从林地规模资金,从业人员,技术等方面宜做好准备。
2、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经营加工许可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证书,包括木材来源承诺,经营加工规模,种类、期限等内容。
3、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做出同样或不同意的决定,发放个体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林业部门收费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伊犁州财政局、物价局的文件收费标准现将林业部门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资源林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按新林字[1995]141号文件,平原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个体林木的一律按其售后价的10%交纳,私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不收取育林基金。
2、按伊州林资字[2001]3号文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按伊地价综字[1996]019号文件,林业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可向每个领证单位收取审查费300元。工本费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每套35元<含正、付本>
3、按新林计字[1995]141号文件,木材运输证每份按4.5元收取。
(二)、森防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疫证每立方米收取1元,苗木调运检疫收取售后价的千分之八。
(三)、护林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国家林业局、物价局[99]1707号文件规定,一级野生动植物按成交额的6%收取,二级野生动植物按其成交额4%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