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政「2005」1号第一条 材料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04-03 阅读次数:118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 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多管、农经)局:《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管理,依法规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采伐(挖)重点生态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识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1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倡导生态文明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林业的生态地位;省委、省 *** 极其重视林业生态建设,作出 “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家园”的重大决策,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并将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列入全面达小康的考核指标。我省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十分有限,林业生态建设任重道远,划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均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需亟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繁重的区域,是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最重要的的主战场。因此,依法加强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特别是采伐(挖)管理,对于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制度。《条例》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更新采伐4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此,省林业局成立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取得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根据采伐量大小和相关情况每次抽3至5名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局依法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经费,由我局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增加申请采伐单位的负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工作由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采取分层委托、相对集中论证的办法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一次性达60亩~100亩(含100亩)和100亩以上~15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发生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的;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的;重点生态公益毛竹林按其生长规律进行“留三砍四”采伐的均不进行采伐可行性论证。三、公益林采伐(挖)规定: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审批权限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按下列执行: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挖)或1公顷以下的更新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其他采伐(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系统、松树采伐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仍按《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林政[2005]1号)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林政[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五、申报采伐、采挖材料要求。申报采伐、采挖材料包含下列内容:申报采伐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5)1号、申报采挖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3)27号文件规定的材料;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公益林等级证明。六、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审核审批工作,严把伐前论证设计关、伐中指导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确保采伐作业设计质量、采伐质量、更新造林质量,不断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造福人民和社会。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生态公益林 采伐 采挖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大农委,省交通、建设、水利厅,上海、济南铁路局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校对:陆中二 (共印200份)附件: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申请采伐单位 申请采伐地点 申请采伐面积(亩) 申请采伐蓄积量(立方米) 申请采伐类型 申请采伐方式 申请采伐理由 采伐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评审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签名1 2 3 4 5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江苏省林业局制
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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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 *** 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 *** 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 ***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苏林政「2005」1号第一条 材料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04-03 阅读次数:1183)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 生态公益林采伐 ( 挖 )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多管、农经)局:《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管理,依法规范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采伐(挖)重点生态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识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1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倡导生态文明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发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林业的生态地位;省委、省 *** 极其重视林业生态建设,作出 “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家园”的重大决策,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并将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列入全面达小康的考核指标。我省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资源十分有限,林业生态建设任重道远,划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均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需亟待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繁重的区域,是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最重要的的主战场。因此,依法加强对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特别是采伐(挖)管理,对于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制度。《条例》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更新采伐4公顷以上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此,省林业局成立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取得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根据采伐量大小和相关情况每次抽3至5名专家组成评委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局依法审批生态公益林采伐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经费,由我局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增加申请采伐单位的负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工作由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采取分层委托、相对集中论证的办法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一次性达60亩~100亩(含100亩)和100亩以上~15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发生松材线虫病或其它危险性、毁灭性病虫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低效林分改造或者更新采伐的;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的;重点生态公益毛竹林按其生长规律进行“留三砍四”采伐的均不进行采伐可行性论证。三、公益林采伐(挖)规定 : 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审批权限规定。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按下列执行: 1、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挖)或1公顷以下的更新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其他采伐(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系统、松树采伐除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采挖的批准权限仍按《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林政[2005]1号)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林政[2003]2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五、申报采伐、采挖材料要求。申报采伐、采挖材料包含下列内容:申报采伐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5)1号、申报采挖的必须符合苏林政(2003)27号文件规定的材料;林木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公益林等级证明。六、林木更新采伐年龄规定。重点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原则上由该树种的数量成熟龄再加上1个龄级之和确定。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林木原则上达到下列年龄方可进行更新采伐:泡桐和枫杨12年以上;柳树、良种刺槐、法桐和苦楝20年;水杉、池杉、落羽杉、杉木、国外松25年;马尾松35年;黑松、赤松、侧柏45年;毛竹按其生长规律进行采伐,一般7~8年。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挖)审核审批工作,严把伐前论证设计关、伐中指导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确保采伐作业设计质量、采伐质量、更新造林质量,不断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造福人民和社会。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依法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生态公益林 采伐 采挖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大农委,省交通、建设、水利厅,上海、济南铁路局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校对:陆中二 (共印200份) 附件: 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表 申请采伐单位 申请采伐地点 申请采伐面积(亩) 申请采伐蓄积量(立方米) 申请采伐类型 申请采伐方式 申请采伐理由 采伐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1 2 3 4 5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江苏省林业局制
我要办林业资质,需要什么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申办(一般指事业单位),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 *** 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 ***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在此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