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全民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开发利用等相关业务,是国家首批授予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现有编制内在岗职工263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占73.7%,高、中级技术人员占51.7%。院现下设7个测绘服务单位,包括国土测绘分院、摄影测量分院、工程测量分院、地籍测绘分院、信息处理分院、空间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和资料网管室等。另外还有2个经济实体,分别为院属的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全资公司金威测绘服务中心和院职工持股会控股的具有甲级航空摄影资质的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该院在职工人数、生产规模、业务能力和生产业绩等方面均居全国省级测绘单位的前列。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大地测量(卫星定位、三角、水准大地测量数据处理);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地形图、专题图、电子地图制作、地图制版);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测绘监理;海岛规划与使用论证等。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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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成立于2000年3月,隶属于江苏省测绘局,与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其前身是江苏省第二测绘院,现有在职在编职工139人,下设6个机关科室、10个生产、科研、服务科室(部门)、一个工程中心。地信中心具有全国甲级测绘资质,主要从事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的测绘工作,是集测绘生产、科研、服务于一体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正处级事业性单位,隶属于江苏省测绘局,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授权为省级唯一的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是全省第一家具有测绘监理资质的测绘质检机构,是省级测绘仪器计量检定机构。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成立于1979年,现有在编职工28人,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江苏省唯一从事测绘科学研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国家乙级测绘资质,下设工程应用、测绘标准、数据库建设、遥感影像数据处理4个研究室。30多年来,为江苏测绘科技进步提供了相应的技术保障服务。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江苏省测绘局资料处,是江苏省测绘局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与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省测绘研究所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负责制。内设信息服务科和资料档案科两个业务科室,现有在职职工17人,是江苏省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的唯一合法授权单位,是江苏省测绘局向各级 *** 及其它专业部门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服务窗口、“国家二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达标单位。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
适值江苏省测绘系统全面贯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新世纪初,全省测绘单位不断壮大,测绘市场活动大量涌现,随之测绘违法案件大幅上升。2002年11月,江苏省编办批准成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是: 调查了解我省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测绘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主要完成调查违法测绘案件60余起、印发宣传材料40余万份、审查地图800余幅(件),同时配合局相关部门开展了测绘法律法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工作。为加强全省测绘市场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出了较好的成绩。2011年获全省测绘“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省编办批准,成立于2007年12月,下设二个科室:综合科、培训科。核定单位负责人职数1正1副,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另有两个 *** 单位: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江苏站、武汉大学江苏省测绘局函授站,站长分别由省测绘局人事处处长、中心负责人兼任。
中心工作人员8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名、高级政工师1名、工程师3名、馆员1名、会计1名,本科以上文化程度7名,考评员7名。中心位于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办公条件优越,拥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技能鉴定、函授教育场所设在江苏测绘培训基地,有实际操作鉴定场地、教室、阅卷室、资料室和仪器室。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中心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信息中心于2010年10月成立,加挂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1997年4月成立)牌子,为江苏省测绘局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下设综合科和信息管理科两个内设机构。
江苏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
江苏省基础测绘设施技术保障中心成立于1990年(原江苏省测绘局物资器材供应站),为江苏省测绘局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该中心下设设施保障科、技术服务科两个科室,代管局江苏省测绘新技术开发应用中心全民企业。现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4人。
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
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为江苏省测绘局直属单位之一,具有乙级测绘资质(No32001201)。公司下设制图中心、数字化制图室等部门,主要从事数字化制图、照排、地图类广告业务并承担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提供与测绘相关的综合业务。
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江苏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系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江苏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系统;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 *** 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 *** 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 *** 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 *** 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 ***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___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以及相应业务范围: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范围(包括地点、面积、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基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
1、取费依据:国家、省颁布江苏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系统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服务总价款:______________。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量核计实际服务价款总额。
第六条 甲方江苏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系统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保证服务款按时足额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5、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履行完后,承担获取或知悉的涉密地理信息的保密责任,并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测绘地理信息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于乙方所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5、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理信息系统项目提交相应文档以及完整软件源代码,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成果未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负责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涉及的软件设备使用、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
乙方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经甲方允许,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量不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价格不低于分包部分的测绘地理信息生产成本。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成果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验收报告书;__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验收。
对乙方所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乙方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检验期视为顺延工期;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期不视为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对乙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交付
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并按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价款,并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其江苏地理信息测绘资质系统他损失。
2、乙方进入现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____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服务费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以逾期天数,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服务总价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服务价款的____%,人民币____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服务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服务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服务总价款的万分之___计算。
因下列原因或者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提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逾期期间遭遇上述客观原因,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3、乙方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 *** 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