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公司要什么资质
需要消防总局批准的防火消防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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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森林消防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按照 *** 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第六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森林消防宣传,开展群众性预防森林火灾工作;
(二)制定森林扑火预案,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制度,督促林区单位建立、落实森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林区单位依法建立护林员队伍,并对护林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组织、指导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消防演练;
(五)对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维护进行监督;
(六)组织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受理有关森林消防工作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有林地区的县(区)人民 ***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地区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 森林消防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市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森林面积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第九条 国有林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 *** 划定的生态区位重要、火灾多发的有林地和距该林地边缘一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市级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县(区)人民 *** 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本区域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在重点林区设置标志牌,明确重点林区的范围和森林消防责任人。第十条 林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消防义务:
(一)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按照森林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组织扑救;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森林消防义务。第十一条 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
(三)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
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市、县(区)人民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县(区)人民 *** 可以发布森林防火 *** 令,划定 *** 区,规定 *** 期。
林业局防火通道用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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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江苏省南京市林业防火用什么资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 *** 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五条 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挥工作。
各市、县(郊区、市,下同)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江苏省南京市林业防火用什么资质: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第七条 林区各单位都要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 *** 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基层单位应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各单位应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加强培训演练,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第八条 基层林业公安机关,在防火期间必须组织护林人员和扑火队伍加强火源管理,扑救森林火灾;组织护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参加调处森林火灾案件等工作。第九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毗连林区,有关地方人民 *** 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护林防火的联防组织,轮流牵头,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共同做好毗连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 地方人民 *** 应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护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一条 本省森林防火期规定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四月三十日。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当地的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对重点林区应经常开展巡山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期间,重点林区或者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杜绝火种进入林区。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防火 *** 期,划定 *** 区,在森林防火 *** 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从事一切非生产性用火活动,包括野外吸烟、野炊、烧香、焚纸、点烛、鸣放鞭炮、火把照明、埋设雷管或枪械狩猎等。
(二)烧草积肥、烧田埂、烧山造林和火烧隔离带等,确属生产需要的,必须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集体山林必须经所在乡人民 *** 批准,国有及国家与集体合营的山林,必须经县级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批准的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准备扑火工具,做好防范工作,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无余火时,方可撤离。
(三)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施工、开采矿石等活动必须经当地县级人民 *** 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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