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考古需要·什么国家证件?或者满足什么条件
要想具备考古发掘资质对个人和单位都有严格的要求: 考古发掘资格分为团体资格和个人领队资格。
具有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报考古发掘项目,具有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团体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三、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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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单位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考古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的文物考古机构。
2、必须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具备从事考古工作的基本素质。
3、有3—5人以上具备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
4、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设备和协助领队工作的业务人员。
5、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设备和技术人员。
6、具备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四、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必须能够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考古领队的各项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大学考古专业毕业或学历相当者,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实际担任领队经历(不包括已离、退休者)。
2、1970年以后大学考古专业毕业,从事田野考古发掘工作5年以上,考古专业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田野考古两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领队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对于田野考古工作水平特别突出者,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推荐提名,可申请特批,免予考核。
五、资格审定程序
1、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以下简称初评组)。
2、申请团体资格的单位,填写《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3、申请领队资格的个人,填写《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初评组签署初评意见,报评委会评议。对评议通过者,报国家文物同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并颁发证书。
4、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评委会根据需要对申请进行调查或组织考核。
六、取消资格程序
对手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文物局暂停或取消其考古发掘团体资格或领队资格;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办理:
基本要求
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江苏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