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测量员证书如何网上查询???请给我网址!谢谢
工程测量员都是全国联网查询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的
一、测量员考试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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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测量员员培训和考试,获取测量员证书。
不动产测量员,地籍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工程测量员 初级 中级 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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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
工作经验: 熟练运用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等测量仪器进行工程测量和测绘工作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懂得水平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水准网)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的布设、施测、计算;
熟练运用AUTOCAD、CASS、MAPGIS等软件处理测量数据内业绘图及使用南方易等软件进行内业数据处理;
二、测量员考试科目
1、基础理论知识
1)测量法规与管理;
2)测量基本知识。
2、专业技能实务
1水准测量 2)角度测量 3)距离测量 4)测设的基本工作 5)施工测量准备工作6)建筑施工测量 7)线路工程测量 8)地形测量 9)现代测量仪器与技术
3、仪器操作
1)水准仪操作 2)经纬仪操作
三、测量员考试题型:
测量员试卷是有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组成,共计50个题,每题2分 。100分满分,60分及格。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 *** 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江苏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江苏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销售、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地图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以及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作品以及其他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或者地图图形;
(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负责自然资源、教育、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加强对地图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地图,向社会发布,提供无偿使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图联动更新机制,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地图保障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图内容完整、规范,并与地图名称、使用目的相符;
(二)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四)采用现势性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五)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信息标注。第十条 地图上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以省、设区的市人民 *** 公布的行政区划信息为准;地名应以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对保密技术处理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地图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地图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公开出版的纸质、布质等介质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行政区地图不得刊登广告,不得进行地理要素有偿标载。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依法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应当征得编制地图所用底图资料著作权人的同意,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和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下列地图产品不需要报送审核:
(一)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地图且地图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1997)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编制本省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并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测绘技术培训,交流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测绘技术进步;
“(七)负责管理省级的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
“(二)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三)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二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或其他爆破活动;
“(五)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在可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地面积。”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试制样图报送审核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限额等级分别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市、县(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