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中
1、首先是资质认定的管理和认证范围变了,仅有计量认证。
2、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有变化,见第八条,两级实施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变为6年。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以前不分类的。注重自我声明的作用,变更事项的申请。CMA标识管理与以前有变化。
3、技术评审管理有简化。见第三章,
4、从业规范中要求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以前是至少一个认证周期(3年)。分包的要求有降低。
5、新准则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见第六章。
其他请参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网站主页有,如明确现仅四类机构确定纳入资质认定工作管理范围。比以前范围小,不同于以前非法人企业也可申请资质认定。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取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取消: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取消;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江西省南昌市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取消;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