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省 ***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犤2003犦9号),加快我省林业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林业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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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林业建设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 *** 先后组织实施了“灭荒”造林、“在山上再造一个江西”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林业发展战略,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长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一批国债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林业的发展,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59.7%,居全国前列,生态状况显著改善。商品林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林业产业逐步壮大,林业经济增长较快。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我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低产林、针叶林面积大,森林资源质量较低,整体生态功能脆弱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林业产业规模小,起点低,结构不合理,缺乏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林业经济实力不强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林业改革相对滞后,产权不清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林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落后,林业职工和林农群众收入增长缓慢。总之,我省林业仍然处于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阶段,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3.加快林业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林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双重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文明发展目标,必须有发达的林业作支撑。我省山区、丘陵区面积大,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山区综合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要求,把加快林业发展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加强生态建设的同时,利用山区特有的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努力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中心,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全面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努力建设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5.基本思路。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一个提高,两个调整,三个搞活”。即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坚定不移地把林业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上,下大力气调整林分结构和林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搞活用工制度、搞活森林资源、搞活经营机制。按照这一基本思路,调整林业战略布局,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各项林业工程系统整合为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等三项林业重点工程,其中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包括退耕还林工程、长江珠江防护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中德合作造林项目、绿色通道工程、平原绿化工程、小型生态公益林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项目等。实施重点工程带动战略,集中力量建设好上述三项林业重点工程,以此带动全省林业大发展。
6.奋斗目标。通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用2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备、管理高效的森林生态体系和规范有序、集约经营、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林业产业体系,使我省林业在全国率先跨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力争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森林质量明显提高,“五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地区的生态问题基本解决,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3%以上,林业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7.5亿立方米,森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实现山川秀美,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以上,林业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前列。
三、巩固和加强生态建设
7.着力抓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抓住国家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有利时机,着力抓好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的实施,采取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疏林补植、造林、抚育等多种途径,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改善鄱阳湖流域的生态状况,减少各类生态灾害。认真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8.深入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认真落实《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抓好义务植树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落实管护措施,提高义务植树的成效。将公民义务植树与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城市林业,精心打造一批花园城市、园林城市。
9.认真落实部门造林绿化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绿化的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着力抓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公路部门负责对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的绿化;铁路部门负责管内铁路的绿化;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绿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绿化。高速公路的绿化要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机关、学校、工厂、矿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落实绿化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10.加快商品林基地建设步伐。抓住国家加快建设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建设集约化经营的商品林基地,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林、优质工业原料林、名特优经济林和其他商品林,增加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建设商品林基地要与培育龙头企业有机结合起来,龙头企业要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产业经济共同体,以带动基地建设和农民增收。木竹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
11.提升林产工业发展水平。实施扶强限劣战略,鼓励和支持以森林资源精深加工为重点的人造板业、木竹制浆造纸业、家具制造业、林产化工业,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多次增值。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应坚持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原则,严格控制木竹粗加工项目。对现有林产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松香、湿法纤维板、小型木材加工项目。
12.综合开发非木质森林资源。加快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依托林区特有的水文、气候和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旅游产业开发。进一步拓展林业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利用山区非木质资源,发展森林食品、森林药材、苗木花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业。
五、继续深化林业改革
13.积极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 *** 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由 *** 以多种形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各级 *** 承担。商品林业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经营者自主投入、自主经营, *** 给予必要扶持。
1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已经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其法律效力;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调处,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限期绿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以继续承包。新一轮承包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组织另行处置。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采取租赁、承包、招标、拍卖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落实经营责任。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加快推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的转让,必须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都要坚持公开招标、民主决策,引入竞争机制,增加转让的透明度,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属于个人或外商等非公有制所有的林木,流转时可由双方自行商定价格,自行转让。认真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加快推进国有场圃改革。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并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 *** 承担。采取国家收购、资源置换等形式,使非国有公益林向生态型国有林场集中。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照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加快国有场圃改制步伐,妥善分流现有职工,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搞活经营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16.进一步加大森工企业改革力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靠大联优、兼并重组、整体或分块出售、先租后售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森工企业改制,发展股份制和民营经济,增强企业活力。对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条件成熟后依法实施破产;对企业现有职工,采取退养、协保、安置补偿等形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7.全方位扩大林业开放。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等一切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经营。尤其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成片开发荒山荒坡,建立商品林基地,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积极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
18.拓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领域。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可通过改制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也可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标经营。公益林经营也可以引进民营机制,实行公有民营。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承包等形式参与建设。
19.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指导和服务。全面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在项目准入、资金扶持、税费和资源利用政策等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平等待遇,为非公有制林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林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科技、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依法规范和搞活林产品流通,禁止对木竹和其他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林业专业户的技术培训,提升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政策
20.加大林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取消现行的森工行业管理费,各级森工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业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加大对公益林业建设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经费纳入各级 *** 公共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财政支农资金,在投资渠道和管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要统筹安排,向林业建设倾斜。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中,国家规定地方应配套的,各级 *** 必须按要求予以解决。对各种社会造林,各地应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
21.完善和落实林业税费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年以后新建的商品林基地,育林基金由经营者自提自用,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取缔乡镇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严禁以各种名义平调、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
22.调整林木采伐利用政策。对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其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本年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个体造林1000亩、企业造林2万亩以上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实行林木采伐计划单列。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生产的木材,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其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向国家申请解决。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毛竹林的采伐,按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执行,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
八、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3.加强林业应用技术的研究。按照“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加强林业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尤其要加强现有林业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加大对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经营模式、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等实用技术的研究,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林业生产的良种使用率。
24.抓好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林业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选择一批先进实用林业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实施林业科技帮扶工程,大力推进林农技术员“绿色证书”工程,着力培养和扶持一批林业开发大户。抓好林业科技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一批高标准的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科技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科教兴林工作不断深入。
25.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林业建设需要,加强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抓好林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各类林业科技人员以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建设。凡申请离岗从事林业开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保留身份,期满后可办理辞职手续,也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各级 *** 都要设立林业科技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林业科研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林业标准化建设,并对在这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坚持依法治林
26.加快林业地方性法规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经营管理、森林资源转让、林地登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现有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森林的责任意识,为林业发展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7.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执法管理体制。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最基层的林业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社会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加快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强化木材流通管理;完善森林公安双重领导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积极开展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强化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严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商品林基地。
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28.各级党委和 *** 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加快林业发展,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 *** 要充分认识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 *** 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完善林业管理体系,强化林业管理职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支持林业发展。
29.认真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 *** 对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 *** 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厅共同制定。
30.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加快林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必须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和生态道德教育工作,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教育要充实林业和生态建设的相关内容。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人民 *** 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事业,形成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三)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
(四)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
(五)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效果的检查验收;
(六)做好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器械的服务工作;
(七)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知识,支持农林院校培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职业技术培训。第二章 预 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有益生物的繁殖和培养,发挥有益生物对森林病虫害的控制作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育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并派检疫员在省际间木材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辖区的森林病虫害进行普查,编制病虫害分布图,划分森林病虫害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没有林业工作站的,由乡(镇)人民 *** 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必须配有专职测报员,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和没有林业工作站的乡(镇)人民 ***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每1万亩林地设立一个测报点;偶发区每2万亩林地设立一个测报点。测报点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置。测报点应当配备测报员,对森林病虫害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制定全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办法,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
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测报信息处理系统。
江西省森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充分发挥森林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病虫害防治资质取消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 *** 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应当指定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九条 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 *** 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二条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