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类资质安许的在南昌有哪些公司?
可以提供建筑类资质安许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鉴定资质是否可以转让的在南昌有
1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2 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3 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4 江西省抚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6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7 萍乡矿业集团建筑安装总公司
8 江西省赣南建筑工程总公司
9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
10 核工业鹰潭建设工程公司
11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赣州公司
12 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 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
14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15 南昌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16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17 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 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9 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20 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21 华康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22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3 江西建工装潢公司
24 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25 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26 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7 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8 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29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0 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 (江夏水电工程公司)
32 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3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34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35 江西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
36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37 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8 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39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40 南昌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 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
42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3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44 赣州市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5 新余新钢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46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47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48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49 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50 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1 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5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3 南昌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4 江西洪宇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55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56 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57 江西省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8 南昌市煤气公司工程处
59 南昌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60 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61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2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
63 江西省电力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64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65 南昌铁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6 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67 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
68 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
69 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0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 江西经贸设备安装公司
72 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3 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74 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75 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76 抚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77 南昌长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78 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
79 赣县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0 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 赣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2 江西省富煌钢结构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83 赣州市万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84 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5 江西环艺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86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87 赣州林业工程公司
88 南城万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89 南城县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0 南昌铁路智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91 新余新钢广告装璜公司
92 南昌市洪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3 赣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94 广昌县市政建设公司
95 南昌市市政建设公司
96 兴国县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7 江西石城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8 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99 庐山建筑工程公司
100 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林业工程师,能否将资质借给公司参与招投标?是否违法或者违纪?具体法律规范什么?
自己不参与到该项目,但借给了自己公司招投标吗?不是 *** 到别的公司吧,那一般问题不大。不过严格说起来的话,这个算是违法行为。具体的条款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鉴定资质是否可以转让;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 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第十九条 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鉴定资质是否可以转让: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