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 *** 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8)
江西省人民 *** 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 *** 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 *** 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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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 *** 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 *** 决定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测绘成果未经验收及质量不合格,给用户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仲裁核定后,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造成3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测绘资格,并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现在新办测绘丙级资质还可以吗?
可以的,现在的政策还是按照旧标准来审核,可以申办丙级。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2022测绘资质公示时间
江西省2022测绘资质时间2022年8月14日公示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丙级也要取消吗?
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你好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具体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的政策还没有出台。
工程测量丙级操作流程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工商注册
二、购买建设部或建设厅系统
三、配备人员并注册人员
测量高工 1人 1.5万/年
测量中工 4人 0.8万/年
工程测量丙共计5人。。希望可以帮到你
四、准备上报资料(网上申报并打印形成纸质材料)
五、提交资料
六、审批(审批流程)市建委-建设厅-建设部-公示
江西省人民 *** 关于修改《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1)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活动及管理、使用测绘成果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所列外,还包括在陆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及专业测绘成果:
(一)各种类型的地图集(册)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及中央驻省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年度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成果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江西测绘取消丙级资质;
(二)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目录及副本;
(三)用于测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目录及航摄鉴定表、航片索引图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的图件(一式两份);
(五)控制面积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级以上(含五秒级)城市控制测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测量成果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测绘成果按年度汇交目录及接图表(一式一份)外,图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可推迟半年汇交:
1:5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
(七)地籍图的目录接图表(一式一份)。”六、删去第六条第(四)项。七、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保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陈旧过时,破损)需销毁的,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八、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部门和单位,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该部门和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九、本办法中“省测绘局”一律改为“省测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