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树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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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扩展资料: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森林(含竹林,下同)和林木(含竹,下同)采伐,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第四条 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六条 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 *** 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 *** 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 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第十条 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
采伐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核定,不列抵采伐限额。第三章 采伐管理第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范围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合作造林的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二)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省、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设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证。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应当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或者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者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地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申报情况的核查以及发证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发证时间的,应当提前一周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采伐限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第十四条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自备资料:《县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审批表》原件2份;
②证明材料:林木采伐申请文件(原件1份),林权证(核原件、复印件1份)。
2、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②办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评,提出拟办意见;
③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④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县林业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扩展资料
林木采伐证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林木采伐方面一种既合法又重要的证件,用于批准采伐林木者在依法的基础上取得采伐林木的许可权。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林木采伐证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2、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
3、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周至县人民 *** -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流程
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内容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村级以上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伐区造林更新设计书,要提交,10亩以下由基层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作出简易设计。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必须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提交,5立方米以下由基层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提交简易设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个人承包林场山林砍伐工程 需要什么资质
个人承包林场三林砍伐工程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