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设计资质如何申请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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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怎么办理?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 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材料。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电子文件审核、 申报材料的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证书等一系列的工作 环节完成。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网), 点击网站右边的《国家林业》按钮《建设协会》子站,进入《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首先 注册申报用户,协会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后予以激活, 申报单位即可根据系统要求输入填写申请表。 重要提示:以前注册没有激活的单位,系统都已自动清除,请 申报单位重新注册,注册时请记录好登录名和密码。忘记的单位需 再次注册在原单位名称后面加 1。
2、注册用户时一定要准确无误的填写用户信息(包括申报单位 全称、详细通信地址、邮编、联系邮箱、联系手机号等信息)。填写 正确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免的证书申报成功而无法邮 寄。 如有变化,可在系统的“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基本信息中 自行修改。以便于协会管理人员邮寄证书及日常联系。 同时:填写申报表(三) 基本情况里的信息 一定要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评审通过取得证书信息错误不能使用时我们不 予更改,填写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联系人手机号 。
3、各申报用户不能以林业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名称申报证书, 可以 XXX 局调查设计队、XXX 林场调查设计队的名称申报。
4、当申报用户的当前状态呈现“电子文件审核通过”时,申报 用户即可在系统指导下打印申报表格、准备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 加盖公章(一份),邮寄至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 室。
5、申报用户要有具体承办人(表中联系人)负责解答、补正、补充协会提出的需要澄清的事宜。
二、申请材料
(二)首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协会继续教育结业 证书(没有可不提供)的复印件;
6.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 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连续 6 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 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 部门有效印章),必要时协会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网站 的操作截屏或视频资料;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 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 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须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 用的,须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 印件;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只须提交第 1、5、6、7 项; 申请丁级(仅限于基层林业组织)资质的只须填写《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丁级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项目废除资质申请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 *** 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 *** 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 ***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 *** 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 *** 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 *** 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 *** 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 *** 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 *** 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 *** 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 *** 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 *** 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 *** 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 *** ,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 *** 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 *** 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 *** 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 *** 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 *** 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三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 *** 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 *** 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省人民 *** 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 *** 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供建筑类资质安许的在南昌有哪些公司?
可以提供建筑类资质安许的在南昌有
1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2 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3 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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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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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
10 核工业鹰潭建设工程公司
11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赣州公司
12 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 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
14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15 南昌市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16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17 江西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 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9 江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20 江西省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21 华康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22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3 江西建工装潢公司
24 江西省机械施工公司
25 江西省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26 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7 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8 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29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0 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 (江夏水电工程公司)
32 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33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34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35 江西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
36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37 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8 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39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40 南昌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 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
42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3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44 赣州市天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5 新余新钢民用建筑工程公司
46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47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48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49 江西省赣州公路工程公司
50 信丰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1 信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5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3 南昌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4 江西洪宇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55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56 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57 江西省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8 南昌市煤气公司工程处
59 南昌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60 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61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2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
63 江西省电力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64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
65 南昌铁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6 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67 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
68 江西省寻乌县建筑工程公司
69 江西省东乡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0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1 江西经贸设备安装公司
72 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3 信丰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74 宜黄县建筑工程公司
75 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76 抚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77 南昌长江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78 安远县欣山镇建筑工程公司
79 赣县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0 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1 赣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2 江西省富煌钢结构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83 赣州市万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84 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85 江西环艺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86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87 赣州林业工程公司
88 南城万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89 南城县交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90 南昌铁路智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91 新余新钢广告装璜公司
92 南昌市洪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3 赣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94 广昌县市政建设公司
95 南昌市市政建设公司
96 兴国县鑫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7 江西石城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8 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99 庐山建筑工程公司
100 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