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建养殖场需要办理的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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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只有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才能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比如要求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一般为500米。另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感染疾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只有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以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环评手续
过不了环评,办不了养殖场,这个要向当地环保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养殖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要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要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要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个证要先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核定。
扩展资料:
养殖场经营理念:
1、 由 *** 部门牵头的小尾寒羊等购买业务,可先货后款。所调出的牛羊可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实质验收达标后付款。 *** 统一购买,价格更优惠。
2、 在路途运输过程中,伤亡残牛、羊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全部承担,随车退
3、对外调种牛、种羊、肉牛、肉羊按照国家规定全部办理“山东种畜禽合格证”,保证调运车一路畅通。全国免费售后跟踪服务,定期注射疫苗。保证供给无疾病的牛羊,提供每只纯种牛羊的出生年月,电脑系谱档案。严格防止近亲交配容易。
4、 售前、售中、售后一条龙服务,确保纯度,以市场最低价格为基础,鉴订牛羊回收合同,办理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殖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殖业
办理特种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需要什么条件,谢谢了,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扩展资料:
一、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2、审查
(1)初审理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时限: 5 个工作日。
3、决定
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时限: 3 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告
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3 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南昌有没有野生动物保护机构?
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22号六楼。
在南昌大桥抚生路省消防总队对面的巷子里,可以坐车在南昌大桥头下车。
电话:0791-6530442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程序及资质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在南昌如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你在南昌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南昌市渔业渔政局渔政科,114应该可以查到,也可以亲自去一趟问清楚,地址在南昌市东湖区赣桥北路附近。要是在县区先去县里渔政部门问一下
《江西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二级保护、省级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二级保护、省级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Ⅲ中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活动是指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展览等行为。
第五条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实施许可制。
在本省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称《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本省用于经营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仅限于伤残、繁殖能力丧失或驯养繁殖的子二代以下个体。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办《经营利用许可证》:
(一) 本省已取得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成功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和个人;
(二) 外省已取得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 本省与已取得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驯养繁殖企业签定了供货意向性协议或供货合同,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酒店、餐饮企业;
(四) 本省与已取得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签定了供货意向性协议或供货合同,从事医药保健品、工艺品和装饰品等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从事营利性水生野生动物展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办《经营利用许可证》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供货意向协议或供货合同等相关申报材料。
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酒店、餐饮企业还应提供行业等级证书;医药、保健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应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审核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农业厅将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八条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经营利用情况建立台账备查。
第九条 《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将《经营利用许可证》副本和本年度经营利用情况报告提交省农业厅审验,并按规定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逾期不年检的,由省农业厅责令改正。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 *** 批准并公布的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体系,协调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海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兽医、药品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 *** 及其归属的县级人民 *** ,应当支持、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分布、栖息地状况、人工繁育现状,组织制定并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划和措施。第十条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科学评估后制定,报省人民 *** 批准并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省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信息数据库,汇集野生动物资源信息,为野生动物保护和名录调整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