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申报指南,什么时候开始申报资质?
2021年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报名时间为4月15日-6月30日,要办理的朋友们可抓紧时间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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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办资质从丙级开始办理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 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4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 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0 人。
(三)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须知:
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4月15日-6月30日)
2、工程师社保必须满半年(林业工程师5名,助理工程师5名)
3、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4、林业相关专业设备包括:计算机、绘图仪、扫描仪、打印机、GPS等。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办理服务全国统一在北京(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广东,江西,四川地区除外
南昌林业局可以管上饶林场吗
不可以,南昌林业局只负责管理南昌市的林场,不能管理上饶林场。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
^^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停止执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
^^停止执行的11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 1
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许
可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三款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市园林局
3
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许
可《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
规定》第二十九条4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
殡葬设备出租审批《南昌市殡葬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市民政局
5
修墓立碑等业务的承揽
批准《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6
从外地购进的猪、牛及
其他肉品检疫、检验的
复检许可《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
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市商贸委
7
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上岗资格认可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市卫生局
8
社会医疗机构聘用本市
以外医务人员的批准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9
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
诊所附设药房(柜)的
药品种类核准登记《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10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的许可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用地保护规定》第七条
第二款市教育局
11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用地保护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
南昌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游览观光、科普教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森林应当纳入公益林保护范围,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制定全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森林公园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自设立森林公园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 在森林公园内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禁火区、建立防火隔离带和设置防火标志牌,在危险地段、野兽出没和有害生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培育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森林景观,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森林公园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采伐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旅游、服务网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森林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持合法证照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森林公园经营机构应当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第十九条 游客和驻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应当爱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森林公园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经营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倾倒固体废物;
(二)损毁花草树木;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兴建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和人造景点景物,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旅游、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兴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 *** 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 ***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出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郊区农民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郊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给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并将详细规划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依法以拍卖、招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可凭拍卖、招标出让合同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同等长度、城市规划道路一半宽度用地面积的土地费用,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并将该地无偿移交市政建设主管部门,用于兴建道路。
出让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时,出让土地的价格应当包括前款所列各项费用。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区一般不规划零星建设用地。确需规划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