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一个苗圃交易市场需要在林业局办什么证件?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提交材料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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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和林木种子工程建设;
(三)保护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及新品种;
(四)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和林木良种繁育、推广;
(五)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他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公安、商务、科学技术、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木种子有关工作。第五条 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鼓励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名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需要保存的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江西省南昌市林业种子资质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八条 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后,由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公告,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依法开放利用。
未经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依照前款规定建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第九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露天采矿、采石、取土、挖沙、开垦、烧荒、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狩猎、放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下开采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地下开采活动,不得破坏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需要花钱。《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